科技创新委员会调整发行和上市申报规则,限制此类公司的上市_科技

原始标题:科技创新委员会调整发行和上市报告规则以限制此类公司的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修订并发布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发行,上市申请和推荐规则,明确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优先支持方向,并限制了金融技术和示范创新公司。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和投资业务的公司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中上市。 上市了。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布了《科技创新属性评价指南(试行)》。 同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和推荐的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020年3月,首次发布并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及推荐暂行规定》,明确了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定位标准和要求,并提高了审查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它在促进发行人和保荐人的申请和推荐以及优质科技企业的上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率先试行注册制度的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一直坚持其在这一领域的地位,支持和鼓励“硬技术”公司上市。 。 自董事会开放以来,一批致力于克服我国“卡脖子”技术的“硬技术”和优秀企业和行业标杆落入了科技创新局,产业集聚效应逐渐显现。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建设取得了预期的成果,市场各方对此都做出了积极回应。

负责人说,技术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对科技创新的属性进行评价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评价和实践中的动态调整。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围绕支持“硬技术”的核心目标,进一步明确评价指标和对科技创新的应用和推荐的要求,巩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综合研究,判断和评估。审计检查,并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的高端市场。 品质发展。

《暂行条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支持,限制和禁止的类别定义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的部门,明确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的优先支持方向,限制资金使用。科技,示范创新企业,禁止房地产,以金融为主要业务的投资相关公司在科技创新局上市;

增加研发人员的比例,作为衡量科技创新属性的常规指标,反映出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阐明发行人对技术进步,技术发展方向,行业和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和结账责任,而不仅仅是将相关指标作为判断依据;

显然,评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判断企业科技创新的性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咨询作用。

据悉,在修订《暂行条例》之前已经申报的企业,其科技创新属性的要求在申报时仍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

免责声明:本文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搜狐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 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