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证监会揭发金融诈骗案举报卡!共查处案件59起。这四个方面具有明显特点,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整个监管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迅速地重新调查和处理财务舞弊。
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示了一张关于处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的报告卡。 自2020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严格,迅速地重新调查了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和其他违法行为。 受理此类案件59件,占信息公开案件的23%,已将涉嫌犯罪案件21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杰表示,将继续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欺诈性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整个链条,坚持科学化。监督,分类监督,专业监督和持续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大股东的“四大底线”,即不泄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价,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紧凑上市公司主要职责,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金融欺诈案件的四个特征是并购和重组中存在突出的欺诈行为
陈洁介绍,金融欺诈案件的处理具有四个特点。 首先,欺诈模式很复杂,并且仍然会发生系统的全链式欺诈案件。 主要表现为在虚拟业务中实施系统性财务欺诈,滥用会计处理手段来粉饰业绩等。例如,航空通信的子公司Wisdom Haipai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和其他环节中进行了虚拟业务。连续三年; 科州电子已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和延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来调整其利润。
第二是隐藏伪造方法,将传统方法和新方法混合在一起。 除了使用传统方法(例如伪造合同,虚假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欺诈),新的或复杂的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也可以实施欺诈。 例如,广东荣泰利用保理业务来捏造债权和其他增加收入的方法。 怡华人寿通过虚假出口销售和捏造海外销售等方法来伪造海外业务。
第三,欺诈动机多种多样,并购领域的欺诈行为相对突出。 欺诈动机包括诸如避免退市,掩盖资本占用,维持股票价格以及对绩效承诺做出回应等因素。 例如,延安碧康利用虚假会计处理和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了大股东的资本占用。 科荣环境通过篡改原始文件和其他方法延迟了收入的确认。 涉及并购领域欺诈活动的案件比例达到40%。
第四,欺诈情况和有害后果是严重的,有些案件涉嫌刑事犯罪。 个别情况下的欺诈行为量很大,时间跨度很长,并且相关的资本占用,非法担保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Yu Diamond通过自身的资金流转和虚假出售亏损的子公司而虚增了利润。 尚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总额10亿元。 在处理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疑犯罪案件情节严重。
继续打击非法行为,例如金融欺诈和欺诈性发行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造假和其他恶性违法行为的一般要求,中国证监会致力于执法,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制度建设。办案模式,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执法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侦查和执法案件处理资源的集中部署,确保对案件的有效侦查和处理。大案要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配合,加大违法违规成本,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财务舞弊等上市行为公司的违法信息披露活动不断编辑以净化市场生态。
陈洁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决执行中央《关于严格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并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采取执行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11)以加强执法司法协调为契机,坚持“一案双查”,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违法行为。承担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民事追究和刑事处罚的三维问责制,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全过程,坚持科学监督,分类监督,专业监督和持续监督。 ,并敦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格遵守“四个底线”。 即不泄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价,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紧凑上市公司的主要责任,改善公司治理,有效化解风险以及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金融欺诈案件的处罚继续增加
除了中国证监会的严厉镇压外,监管部门还大幅提高了对欺诈性发行和欺诈性信息披露等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于欺诈性发行,该修正案会将最高监禁刑期从5年监禁增加到15年监禁,并将对个人的罚款从非法筹集资金的1%-5%修改为“合并罚款”,并取消5%的上限。上限,单位的罚款将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到20%-1倍。 对于伪造信息披露,该修正案将负责人的监禁期限从3年提高到10年,罚款额从2万增加到20万元,改为“综合罚款”,罚款上限是20万元。已移除。
同时,它还加强了“关键少数群体”(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通常在欺诈性发行和信息披露欺诈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该修正案加强了对这些实体的问责制,明确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煽动欺诈性发行,伪造信息披露,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瞒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相关事项。 监管范围。 巩固发起人和其他中介人的“看门人”职责。 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他们的勤奋和责任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该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发布重大证明文件不实罪的犯罪主体。 同时,对于在证券发行或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情况特别严重,显然可以判处更高的刑罚,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郑新建曾表示,应当严格依法对资本市场中的金融欺诈行为进行“全链条”起诉,对专门实施欺诈行为的公司和企业都应进行调查。应当对组织和负责欺诈的组织进行调查和惩罚,并要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帮助假冒的中介组织进行调查和惩罚,并且必须对资本市场中的非法犯罪采取“零容忍”的要求。全面实施。 同时,它大大增加了资本市场中金融欺诈的非法成本。 一些金融欺诈案件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沉重损失,破坏了法治和资本市场的诚实基础。 应严格调查刑事责任。 充分利用相关刑法法规和刑事司法政策惩治金融欺诈,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过适用财产罚则,应加大对金融欺诈罪犯的经济处罚,以进一步体现适应犯罪,责任和罚则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