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一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开始
本报记者吴小路
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特别代表诉讼权登记的公告。 康美药业案由普通代表诉讼转为特别代表诉讼,我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正式启动。
“康美药业的一般代表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诉讼是我国首次发生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具有重大意义,并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也是实施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对非法活动的“零容忍”要求的一种具体做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第一场特别代表诉讼开始
突出显示“零容忍”信号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4月8日,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已接受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代表代理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将采用特别代表诉讼程序来审理此案。
“证券争议特别代表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一项重要成就,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 在谈到证券争议特别代表诉讼的意义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首都市场实施证券争议特别代表诉讼是彻底解决证券争议的重要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 这对于维护市场的“三公”秩序和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显着地:
首先,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的创新促进金融市场的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率的提高。 开展“隐性加入,明确退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可以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发生,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发展。 同时,可以有效,妥善解决一揽子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以解决群体和与公共有关的纠纷,大大提高了综合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 登记制度的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工程。 发行人的获取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性。 证券争议特别代表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基本制度的薄弱环节,与行政,刑事责任调查机制形成三维制度协同作用,共同为全面深化证券市场改革提供强大动力。资本市场,特别是登记制度的改革。 司法担保。
第三,有利于对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公平,有效地赔偿。 涉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证券争议代表诉讼,通过代表机制,专业支持和诉讼减免制度,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助于解决分散受害人的局面。 起诉和捍卫权利是困难的。
第四,它将帮助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改善其内部治理并规范市场运作,并建立一个标准化,透明,开放,动态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
完善特别代表诉讼制度
促进规范化
关于我国证券争议中特别代表诉讼的突出特点,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证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登记的公告后普通代表诉讼权,得到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中国证券争议特别代表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证券争议中特别代表诉讼的具体特征有以下五点:第一,授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资格。 上述规定阐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授权获得代表的法律地位,并且投资者保护机构必须参与以将普通代表诉讼变更为特别代表诉讼,不得授予其他代表诉讼权。社会律师等实体对特别代表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是与其他国家的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它可以有效避免由利益驱动的其他主体可能引起的滥用诉讼的问题。
二是通过“隐性加入,明确退出”,规定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方式。 作为代表,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注册,而投资者无需向法院证明其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注册,可以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诉讼负担和举证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和技术,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参加诉讼,除进行特别代表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无需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即使因败诉而需要承担诉讼费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减免。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除担保。 同时,我国依靠信息技术进行案件登记,诉讼文件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付款发行执行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并实现了“更多数据失控,投资者减少”。 办事”。
第四是关注可预防和可控的诉讼程序。 关于启动程序,很明显,必须有50多个权利人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特别代表诉讼,而且很显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代表诉讼程序,等等。; 关于代表权力的运行机制,规定了代表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行使特别授权的机构安排,充分保证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投票权,异议,并退出。
第五,加强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三维格局。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争议。专业调解。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起诉,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