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上交所: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摘要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指标校正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进行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界面新闻)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军队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上交所修订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成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始终坚守板块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今天,中国证监会修改发表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020年3月上交所首次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明确了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和要求,增强了审核标准的客观性,交替和可操作性,为便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推荐及优质科创企业上市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3大行业初步形成产业集聚,集成电路领域公司已形成了完整,自主可控的产业链,生物医药领域汇聚了相当大量的科研攻关能力的创新药企业,高端装备领域公司在众多关键绩效实现突破,其他领域的优质科创企业也陆续到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市场众多反应正面积极。

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科创属性评价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评估和动态调整。 《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明确科创板优先支持方向,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以及禁止房地产和主要军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增加研发人员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的常规指标,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明确的发行人对技术先进性,科技发展方向,行业领域及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不简单以相关指标作为判断依据;明确审核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企业科创属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作用。关于《暂行规定》修订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审核判断把关,加强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形成合力,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创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1〕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定位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发行股份制发行的股份制发行公告。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临时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暗示转换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定位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声明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依据《指南》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正确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做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重点突出或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

第四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适当属于以下行业领域的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异步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军队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逐步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开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增量开发投入占最近3年递增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百万。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以下几种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识别,引领作用或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四)增强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第七条发行人申报时,按照规定的预定示范格式要求,提交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第八条保荐机构以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并按照本规定补充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同时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的证据及依据。

保荐机构核查时,适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只是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转化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尺度。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保荐机构适当充分论证,审慎推荐。

第九条本所发行发行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着重从以下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二)发行人的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指引》和本规定的行业领域;

(三)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是否符合《指南》和本规定指定的相关指标要求;

(四)如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未达到相关指标要求,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体现;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本所可以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初步正式咨询程序,参照咨询意见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审核判断,并按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就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科创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科创属性指标或相关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发行人拟披露的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本所对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的行为实施自律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保荐机构可以按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公告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0〕21号)同时废止。规定原始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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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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