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被终身禁止!欺诈性发行应受到法律严惩

原标题:贾跃亭被终身禁止!欺诈性发行应受到法律严惩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贾跃亭等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令的决定,包括对乐视的罚款总额为2.406亿元,对贾跃亭的罚款总额为2.412亿元。 同时,通过了终身安全市场禁令。

LeTV于2010年8月12日在创业板上市。经过调查,LeTV和贾跃亭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 LeTV在2007年至2016年之间的财务舞弊行为,以及与IPO相关的文件和2010-2016年度的虚假记录。报告; LeTV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法构成了欺诈性发行”等五个方面。 在过去的几年中,LeTV的在线市场夸大了利润。 如果排除虚增的利润,它甚至可能不符合上市要求。 伪造的IPO文件构成了IPO欺诈性发行。

但是,此案涉及起诉行政处罚的时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非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或连续状态,则应从行为终止之日算起。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可视为欺诈性发行的结束。 如果监管机构在未来两年内未发现发行人的IPO欺诈行为,则可能不再对欺诈性发行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方提出了一个辩护,即“伪造已经通过了时效规约,不应受到惩罚”。 由于本案在IPO阶段的欺诈性发行超出了法定时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会对乐视的IPO欺诈性发行进行处罚,但处罚仍基于非法信息披露。 对此,中国证监会解释说,首先,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活动的时间不仅包括案件备案和调查,还包括例行监督和初步调查等,于12月发布。 2017年将“有关LeTV检查相关事项的要求”“通知”作为确定此案发现的时间。 第二个是LeTV从2007年到2016年实施财务欺诈已经有很多年了。每次披露之后,LeTV都没有更正财务欺诈数据。 该信的非法行为仍处于继续侵犯市场的状态,因此该信是非法的。 当所公开的动作结束时,它没有结束。

换句话说,从非法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即使LeTV欺诈是在2007年发生的,只要LeTV不发布公告纠正后,危害仍然存在,直到2017年监管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才结束。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点也可能是违法行为终止的日子。 当然,两者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两年,并且自然是在起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

作者高度同意中国证监会的解释。 只要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欺诈,除非自行纠正或监管机构发现并追溯重述,否则后续的年度报告将基于错误产生。 全部属于欺诈行为。 上市公司和当事方通过使用两年的行政处罚起诉时效法令,试图摆脱欺诈责任。 这完全是徒劳的,因为由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行政处罚起诉时效的期限不是从欺诈行为开始的两年,而是从欺诈行为开始的两年。 欺诈行为终止了两年。

当然,对于欺诈性发行,由于可以将股票发行的日期确定为违法行为的结束,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在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两年内迅速查明违规者是否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欺诈性发行。 它具有欺诈性的上市行为,否则只能追究违反信息披露法律和法规的责任,并可以大大减少其法律责任。 这是此案带来的重要启示。 实际上,《新证券法》第181条规定了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而第197条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处罚。 显然,前者比后者严格得多。

欺诈性发行不仅损害发行对象的利益,而且欺骗发行审查部门,本质上是不好的,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这是有意性质的证券欺诈的非法行为。 尽管当前基于注册的上市门槛较低且公司更容易上市,但实际上,一旦选择了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其大部分上市申请将被撤回。 这表明防止欺诈性发行的努力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为了加强对欺诈性发行的打击,作者建议,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增加有关刚刚上市或刚刚发行股票的公司欺诈性发行的线索的收集; 监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对信函和披露材料进行至少一项系统的审查,以调查欺诈性发行的嫌疑人,并防止严重有害的欺诈性发行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

(校对:彭玉峰)

(文章来源:八国财经)

(负责人:DF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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