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大讯飞到腾讯:被判赔偿1200万怎么办? -警告!-cnBeta.COM

从科大讯飞辞职后,几个月后,他的老公司要求他赔偿2640万元? 近来,“爱立信要求辞职数千万美元”的话题迅速引起人们的热议,一度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 实际上,卢云创办的公司之前曾被爱立飞收购,后来担任了新飞教室新业务的副总经理,年薪为50万元。 几年后,陆云离开了工作,搬到了腾讯。 没想到,几个月后,他因违反合同而收到了数千万的赔偿要求。

科大以3,604万元人民币收购卢云的股权

并提供50万的年薪

根据数据,陆云是上海传之资讯的创始人。 他从科利瓦(Colihua)接受教育。 他曾经在北京大学的杰德·伯德(Jade Bird)工作,并且是K12教育品牌“杰灵”的创始人。 他还是上海凤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讯飞凤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科大讯飞表示,2015年12月30日,陆云与上海凤翔的其他股东与科大讯飞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规定原告将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获得凤翔100%的股权。 。 目前,上海讯飞凤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科大讯飞的全资子公司。

图片:天眼检查

据《红星报》报道,科大讯飞声称,在收购之前,陆云持有58%的股份,并直接控制了凤翔的核心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 考虑到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陆云等凤翔公司高管接受了竞争的限制等,科大最终以3,604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陆云持有的凤翔公司的股权。

随后,科大讯飞还聘请了年薪50万元的陆云,担任科大讯飞新教室业务的副总经理,凤翔公司的经理。 在收购过程中,双方先后签署了四份“补充协议”,其中包括陆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不竞争义务。

陆云于2019年11月15日提议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 根据协议,科大讯飞于当月26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陆云。

值得一提的是,科大讯飞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陆云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即从10月24日起,不得参加比赛。 ,2019年至2021年10月23日。

但是,12月4日,陆云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参加了腾讯首届MEET教育技术创新峰会,并担任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这违反了上述协议。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陆云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和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的身份多次参加各种活动。 IFLYTEK认为,陆云离职后在具有明显业务竞争的实体中担任专家顾问和总经理的职位,这违反了关于竞争限制的协议。

同时,科大讯飞还指出,在此次收购中,它已累计投资超过7279.2万元。 陆云的违约直接导致了收购目的的失败,给科大讯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陆云必须继续履行其不竞争的义务,并从腾讯辞职。 在非竞争义务期间,他不得担任竞争业务的公司的顾问或雇员; 向科大讯飞支付逾264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赔偿。 诉讼费用。

被指控违反不竞争协议

陆云被判赔偿1200万

庭审结束后,法院裁定卢云违反了非竞争性限制协议。 但是,由于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是惩罚性的,科大讯飞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卢云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因此,合同规定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640万元。在合同太高的情况下。 根据卢芸的过失过错程度,科大收购凤翔公司的预期收益超过人民币7,279万元,结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约定的业务限制期,违约金为确定为1200万元。 。

同时,法院裁定陆云应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和四项《补充协议》规定的竞争限制义务,直至2021年10月22日。您不得担任顾问或员工义务期内具有竞争业务的公司的营业额。 如果未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延迟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

关于他的老东家突然提出的要求,卢云说:“我有些困惑。 我没有来这么多的要求与我沟通。”

陆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 1200万违约金非常高”

随后,陆云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上述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变更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上诉。 同时,要求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请愿书显示,一审判决发现竞争业务和实体是错误的,卢云没有违反竞争限制协议。 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IV”以及双方之间多次谈判的记录,本案中涉及的竞争实体和竞争性商业形式已明确定义为:协议,“禁止竞争”和“扫描和评分”业务,专门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公司,或从事上述两项业务的特定公司的部门或子公司,仅此而已。

但是,卢云认为,一审法院扩大了竞争业务和竞争实体的适用范围,错误地认定其犯了竞争行为,违反了竞争限制协议。 即使他是竞争对手,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产生违约赔偿金的标准也缺乏合理的依据,而且非常高。

据《红星报》报道,陆云还提到,加入新公司后,科大所谓的“竞争性业务”相关订单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现有的市场份额增加了,包括对竞争性业务进行了全面的教育。 该行业的业务也在继续增长,但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卢云的加入并未给科大iFlytek造成损失”。 科大讯飞索赔的2640万元违约金,相当于卢云第二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这个价格太高了一个合理的上限。 一审法院不应将其用作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依据。

至于他是否会从腾讯辞职,陆云说:“我将在第二次审判后再谈。”

不竞争协议受法律保护

不公平条款可以被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由双方签署的不竞争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有隐藏条款吗? 陆云先后在腾讯和iFlytek之间建立竞争关系吗? 陆云的加入腾讯是否违反了比赛限制? 这些已经成为每个人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禁止竞争?限制竞争的合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据了解,禁止竞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期间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与单位竞争与单位竞争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禁止劳动,或者禁止劳动在原单位辞职后的一段时间内。 受雇于与原始单位竞争的单位,包括与雇员创建的原始单位具有相同业务范围的企业。

不竞争,也称为避免不竞争,是一种禁止特定人员与特定业务内容相关的特定行为的系统。 限制竞争的对象必须不从事特定的竞争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90条的规定,对于违反不竞争义务的行为,企业不仅可以与雇员达成协议,在雇员违反不竞争义务时赔偿雇主对雇主的损失。竞争协议,但违约金也可以与工人达成协议。 违反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按照协议履行限制竞争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禁止劳动竞争期间的生活质量,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与劳动者的不竞争条款,并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将在有限的雇用期内每月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限制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争,如果雇员已经履行了限制竞争的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每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上述情况,许多网友说:“作为公司的前任高管和自己创办公司的人,他应该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由于他已经签署了竞争协议,因此他应遵守该协议。” 同时,一些内部人士提醒竞争。 行业协议中可能有很多“陷阱”,您需要对某些隐藏术语保持谨慎。 合同中有不公平协议条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最后,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和实际情况,只有有关当事方才是最了解的。 法院最终将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需要继续关注二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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