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将重大维修的“扣分”纳入严厉处罚的范围内-新闻-全球集成电路贸易开始于此-ICEach.com

  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将大修

  计划将“扣分”和“分心驾驶”纳入重罚范围

□本报记者赵晨曦

一项涉及所有驾驶员的法律可能会带来重大改革。

最近,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提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在促进交通安全状况持续稳定改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群众文明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依法管理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和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有162条,从建立现代道路交通管理模式,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改善便捷服务,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和交通法规,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科学化从法律责任的六个方面的分配开始,共修订了124条,其中修订了84条,增加了39条,其中1条已被删除。

 教育与纪律相结合

在一些驾驶员看来,他们更加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部分。 毕竟,只要违反法律,惩罚就在等待他们。

“罚款只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并防止他们再次犯错。 这不是唯一的方法。”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维涛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修订后的草案与当前的路是一致的。 与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着重突出教育指导功能。 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初犯或意外罪犯可以给予警告和处罚,对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人可以免予处罚。

修订提案的第97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首次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规定没收非法收入,没收非法财产,临时扣押或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拘留违反法律的,可以自愿参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免于处罚。

对于屡犯者,修订草案提议加重刑罚。 一年内有三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再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法及省,自治区规定的罚款幅度处以罚款。 ,中央直辖市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凌云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现行行政处罚中“轻重”的原则,即轻度轻刑,重度轻刑。

“惩罚不是目标。 最终目的是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李伟涛指出,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初犯的缓解,并鼓励人们遵守法律。 它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可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效果。

  整个链条打击“扣分”

经常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员开了个玩笑,“我宁愿罚款多于罚款,也不愿扣除更多积分。” 原因很简单。 如果驾照被扣了12分,他将不得不重新参加培训,并且他需要通过驾照考试才能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的累积积分制度。 自该系统实施以来,它在警告和教育非法机动车驾驶员,限制和纠正其驾驶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违法者已经从中发现了商机,并通过以其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的违法处罚和计分司机,从而谋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违规交通记录的“非法中介人”。

记者注意到,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关于“扣分”处罚的相关规定,只有少数地方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 例如,2017年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他人代用分数,以他人代入分数以及引入替代性分数; 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他人代替分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分数被他人代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时拘留超过一个月。 不足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收违法所得。 改用其他办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它导致各地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难以有效打击。” 李伟涛说。

修订后的提案草案阐明了对“扣分”行为的惩罚。 第117条规定,组织他人代表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得分,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拘留不超过15天,并处以五倍以上的罚款。非法所得。 在以下时间处罚款。

实际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处罚,得分,谋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日以上的罚款。是非法收入的一倍还不到五倍。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如果要求他人接受处罚,扣分,代为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记分。依法对原始交通违法行为要点。 他人代为处罚,计分,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三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

李为涛指出,新增加的规定从组织他人“扣分”的组织者到实际为他人“扣分”的参与者,再到要求他人代售积分的实际罪犯。 严厉打击“扣分”非法行为的整个链条,为今后的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助于加大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

  是否需要判“分心驾驶”

除了“扣分”行为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分散驾驶”行为的处罚。

修订提案的第112条规定,驾驶汽车时,如果您制作或接听手持电话,阅读或发送消息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则由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

以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仅规定驾驶汽车不得制造或接收手机,看电视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活动,并且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2016年发布的“价值”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规分数得分”规定,如果驾驶汽车制造或接听手持电话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则将扣除2分。

这也导致许多驾驶员对这种行为的危害缺乏认识。 他们相信,只要事先对路况感到乐观并及时做出反应,那么看着电话就没有错。

交警队进行了实验。 如果汽车的速度达到每小时60公里,则只需低头看电话2秒钟,汽车就能行驶近30米,这显然是偏离轨道的。 即使车辆的性能良好,至少要制动20米,驾驶和注视着手机的驾驶员的反应速度才会变慢,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李伟涛认为,修订提案草案对“分心驾驶”的处罚不仅处以罚款,而且增加了可以暂时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这可以大大提高驾驶员对“分心驾驶”的重要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一整年都在关注“压低人民”的问题。 他发现,除了一些接单的在线汽车租赁司机外,许多人在开车时仍在使用手机。 在扫描微信甚至观看视频时,这些行为都有明显的主观意图,其严重性可与酒后驾车相提并论。 它们是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受到严惩。

发言人说:「如果情况更为严重,可以考虑入狱。醉酒驾驶入狱后,醉酒驾驶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这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未指明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 黄海波据认为,刑法可以考虑某些严重的驾驶和使用手机的行为,可以判处危险驾驶罪,并可以改善对此行为的惩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驾车使用手机应谨慎。 这种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但尚未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不建议扣除足够的罚款以达到惩罚目的。

李伟涛还建议,在加大处罚力度后,还应加强执法和广泛的宣传教育,以促进文明驾驶习惯的养成,促进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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