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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护送新皇冠疫苗接种补偿保险“模板”发布

如果对新的冠状疫苗有异常反应,谁将在何时何地付款? 4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赔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 ),它是针对已获得新的冠状病毒疫苗紧急使用许可的合法合规的新冠状病毒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或疫苗制造商推出的。 业内人士认为,新皇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可以承担因接种者个人差异而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对下一步推广新皇冠疫苗有很大帮助。

如何划分保险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的划分,该“示范条款”指出,在保险期内,接受者在用合格的疫苗接种单位进行疫苗接种后会出现异常的疫苗反应,或者不能被排除,从而导致死亡或严重。 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出具,并出具针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鉴定证书,并由受害人或者给予补偿。权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或者在保险期间报告的,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合同。

同时,保险人还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对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案件处理费用和法律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与去年10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行业征求意见的《疫苗责任强制性保险管理办法》不同,在本《示范条款》中,疫苗质量对受助者的损害不大。包括在保险责任中。 。

同时,“示范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表明,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接种工作规范,免疫接种程序,疫苗使用指南和疫苗接种计划对接收者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在内。新皇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 在保护范围内。

“两种保险类型不同,承保范围自然也不同。”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主任朱俊生评论说,与强制性疫苗责任保险不同,在《示范条款》中,新的冠状疫苗接种是不正常的,反应补偿是什么?保险保护的不是由疫苗本身的质量引起的损害,而是由在疫苗质量没有问题且疫苗接种做法已标准化的情况下由于个人体质差异而可能发生的严重异常反应所引起的损害。 。

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的免责条款“交错”重叠是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疫苗接种后的普遍反应; 接受者在接种时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并且在接种后重合。 接受者具有疫苗接种手册中规定的疫苗禁忌症。 在接种疫苗之前,接受者或其监护人没有如实提供接受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 接种疫苗后,接受者的原始疾病突然复发或变得更糟。 ; 由于心理因素,保险公司将不赔偿个人或团体发生的四起心理反应。

另外,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任何间接损失; 通过社会保险或其他渠道补偿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 犯罪行为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底价”和“最高限额”

接种疫苗反应异常后,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标准条款”给出了免赔额和责任限额的“底价”和“最高限额”,并指出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多起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累积责任限额。

《示范条款》表明,除非另有约定,赔偿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赔偿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赔偿责任限额。每人,以及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说明。 人均办案费用的可抵扣(税率)和人均法律费用的可抵扣(税率),由申请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 如果同时同意免赔额和免赔额比例,则免赔额应基于免赔额和根据免赔额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较高者。

关于《示范条款》中责任限额的设定,朱俊生解释说,这是这类保险条款的一种惯例,保险公司不能无偿赔偿。 关于免赔额的设定,朱俊生评论说,小额索赔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费用高昂,因此保险公司将支付高于免赔额且在责任限额内的费用。

《示范条款》还规定,除非另有协议,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保险人应当遵守人民政府制定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措施。中央直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医疗保险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应当分别在人均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和人均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之内计算赔偿额。

保险费应当由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案件办事费的可抵扣额或者按照可抵扣率计算的可抵扣额后,在每人办事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同样,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每人法律费用的可抵扣额或按照可抵扣率计算的可抵扣额后,在每人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开保险促“高速公路”

实际上,早在“示范条款”的试行实施之前,相关法规已经对新皇冠疫苗的“事故”做出了回应,监管部门和业界也试图弥补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

例如,根据《疫苗管理法》,对因异常反应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不能排除的人给予赔偿。 省人民政府将从疫苗接种资金中为疫苗接种项目提供补偿,并对非疫苗接种项目进行疫苗接种。 疫苗销售许可证的持有人(疫苗生产商)将给予赔偿。

此外,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赔偿机制”。 如今,已经有北京,江苏,河北,湖北等省市和地区。 该市建立了这种机制。 早在2016年初,广东省就已将异常反应纳入试点疫苗赔偿保险范围。

“由于新的冠状疫苗的发射和疫苗接种是其他疫苗所独有的,并且几乎是普遍接种的,即使异常反应的发生率极低,它仍然是新的冠状疫苗制造商的主要风险,并且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它是完全由自己承担的。因此,引进新的皇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对于我国新的皇冠疫苗接种计划的迅速发展和受助者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系保险系副主任李文忠。

李文忠认为,由于新的冠状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与公共利益有关,因此,中国保险业协会提出的“示范条款”可以更好地考虑疫苗生产商,保险公司和接受者的利益,并且充分发挥疫苗生产商,保险公司和接受者的利益。 保险在推进COVID-19疫苗接种计划中的作用。

同时,李文忠指出:“疫苗生产企业的疫苗生产批次没有按疫苗接种地区划分。而且,地方政府主导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不能应用于其他地方。地区,容易发生冲突,给新皇冠疫苗生产企业的统一保险带来了不便,因此,中国保险业协会发起的《新皇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有助于相关系统的实施和操作。”

据《北京商报》记者报道,保险公司针对疫苗产品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方案。 除了反常反应补偿保险和疫苗责任保险外,还有疫苗意外保险。 其中,疫苗意外保险由接受者自己保险,主要保护疫苗接种造成的死亡和致残等严重损害以及疫苗接种引起的不良反应的医疗费用,并且某些产品具有疫苗接种失败的补贴。 据悉,平安财产保险,中联财产,大地财产,宏康人寿,友邦保险等保险公司都有相关的“疫苗保险”销售。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相关工作中,他们必须充分了解新皇冠疫苗的特殊性和处理异常反应的社会性质。因此,在承保阶段必须合理确定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并注意赔偿在赔偿阶段,案件的及时处理和赔偿的合理性为实施新的王冠疫苗接种计划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李文忠提醒保险公司从事与新皇冠疫苗接种有关的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周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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