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重要公告!制造业企业迎重磅利好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重要公告!制造业企业迎重磅利好

据财政部网站4月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取代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激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更换方面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替代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替代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替代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实施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替代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撤销;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 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二,企业预缴付款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收益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替代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进行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替换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替代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替代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替代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实施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付款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替代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替代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替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替代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DF155)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先前场无关。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