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在侵权责任一审案件中胜诉,获得8.7万赔偿法院杨幂| 粉丝_新浪娱乐_Sina.com

杨幂在互联网上赢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杨幂胜诉侵权责任一案

新浪娱乐讯据天雁茶APP报道,4月7日,关于杨幂与张某之间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判决宣告成立。 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29667。原审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杨幂。 ,被告为张某。

根据判决书,原告称被告人张某在其微博上发布并转发了针对原告的诽谤和侮辱性信息,包括“背书灾难之星”,“购买海军”,“十字脸”等演讲。 。破坏了原告的大量照片,并鼓动了许多网民转发他们,批评和贬低原告。 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辩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原因很多。 主要原因是原告将精力花在炒作,海军和市场营销上,而不是提高其表演技巧和业务能力。 被告的行为是公民对公共艺术家的合理法律监督和评论,没有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自称是一名教师,他发表的一系列博客文章旨在监督原告的舆论,以鼓励原告在年轻人中树立正面形象; 但是,此案涉及的侵权陈述不仅缺乏客观的事实依据,而且偏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 ,一般来讲,作风不高,主观偏见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原告的侮辱和攻击,没有所谓的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也不可能给未成年人提供积极的指导人们。 他的讲话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该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续十五日在新浪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并公开向原告杨幂道歉。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向原告杨幂赔偿了精神损失。 慰问金8万元。 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人张某向原告杨幂支付了7000元公证费; 原告杨幂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主编: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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