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拟对违法使用特殊标志处以最高罚款5万元,以保护西湖龙井茶立法

原标题:杭州拟对违法使用特殊标志处以最高罚款5万元,以保护西湖龙井茶立法

杭州“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可能需要遵循一些法律。 4月6日,《杭州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在市司法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征集,源于对“西湖龙井”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质量保护和改良,特殊徽标管理和品牌保护等。制定法律规定。

“西湖龙井”茶是指在西湖龙井茶产区生产的茶树品种的芽和叶,选自龙井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该集团并适合生产西湖龙井茶。 扁平绿茶采用谭青,清果,回果等传统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绿色,香香,口感醇厚,造型优美”的品质特征。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西湖龙井茶的生产者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西湖龙井茶的特殊标志。 该徽标由农业和农村地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以完善使用西湖龙井茶现有徽标和徽标的规则。 它是专门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和销售的物理识别标记,包括用途,年份和规格。 ,编号和其他信息。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直接转移到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专用标识数据中。 。 转移特殊徽标。 收到的未使用的专用商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未退回的未使用的特殊商标应视为未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该专用商标。

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转让或者使用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期限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的合法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定组织西湖龙井茶的生产和销售。或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则。 不要掺假或掺假生产和出售的西湖龙井茶,并使用假冒伪劣或假冒伪劣产品。 犯罪者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西湖龙井茶特殊标志的合法使用者应当按照特殊标志许可协议的规定,在产品包装上醒目位置标记西湖龙井茶特殊标志,不得出售。西湖龙井茶,无特殊标志,名称为“西湖龙井”。 特殊徽标不得转让,赠予,借用或故意掩盖或污损。 违反法律的,由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种质资源的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每十年对西湖龙井茶的种质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论文)

(负责人: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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