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深圳: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用补充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并接受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以下为全文: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市司法局经审查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整合现有政策,提升效能层级,发挥整体效能。

继2010年12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个人所得税补偿政策标准等制度文件,逐步形成了以《暂行办法》和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具体业务管理文件的政策体系,规范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但是,这些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化,建立系统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体系,发挥整体效能。

(二)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199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2002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二十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中过程中,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如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过于突出强制缴存,缺乏所有权缴存机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缺乏长期有效的支持机制等。管理条例》和本市实际,参考兄弟兄弟省市立法经验,通过特区立法和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实问题,巩固改革成果需要。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主要表现为:单位和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争议,各种各样的集体投诉案件频发,住房公积金零余额的清理权责不明确,对部分单位为职工住房提领罚金提供便利,缺乏有效的监管等,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解决方案。逐步,我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推出的新措施,新措施,如对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补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覆盖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创新替代等,也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巩固改革的成果。

二,主要内容

《条例》以坚持广覆盖,安全稳健,替代快捷和多元共治原则,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共7章41条。

(一)建立自愿缴存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即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预定自愿缴存,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以应对社会对其和现实需求。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除以上一年度领领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多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适当刚性具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纳入我市社会养老金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数额。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分发的劳动报酬补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规模,并兼顾制度的刚性和空隙;同时《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兼顾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

一是单位存在争议等困难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减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二是每次申请减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三是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区域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积极主动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五)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中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减少下并经批准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用分发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并考虑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网地产)

(责任编辑:DF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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