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有关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重要通知

原标题:刚才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重要通知。

据中国人说,3月28日中午银行官方网站新闻,中国人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我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并发布的《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起草了意见”。 现在,我们征询公众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我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条例》公司债券以及《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高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1)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以违约率为中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的比例降低到合理范围,形成明显区别的评级标准体系。 评分方法体系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和定性分析。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方法模型和样本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和测试,并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告各信用等级的基准公司名单,评级要素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状况。检验和测试。

(2)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一次将信用评级调整到三个(含)以下级别,则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验证程序,以检查评级方法模型的准确性,准确性。检查和评估,并公布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

(3)信用评级机构应有效提高跟踪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了解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 发生影响被评估对象偿付能力的重大事件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启动不定期的跟进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说明调整或维持评级结果的原因。

(4)信用评级机构应主要根据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级。 进行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结合普通债券和特殊债券的特点,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客观公正地发行评级,合理反映区域性。差异和项目差异。

(5)信用评级机构应继续加强信息化,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并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赋予评级行业权力。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信用评级技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提高信用评级数据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 支持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报告机构之间的合作。

  2.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

(6)信用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以确保其监督职能的有效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诚实,勤奋。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审查委员会制度,保证信用审查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保持评级决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7)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隔离,回避,分析员轮换和辞职追溯系统可以有效地识别,防止和消除利益冲突,并确保评级运营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以及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 评级经营者的评估,晋升和薪金应与市场检查更紧密相关,并且不得与发行和参与评级项目的费用等因素有关。

(八)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全体员工的整个评级过程和合规管理,严禁收受贿赂。 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和业务的独立性。 合规部门应当有效履行职责,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及时向有关审议机构报告,并对改进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市场约束机制

(9)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评级结果等有关信息,并每季度披露其机构的评级分布和质量检查,以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分别披露被评估人的个人信用状况。 如果在最终评级结果中考虑了外部支持,则应明确披露外部支持的改进,并说明支持的基础和效果。

(十)鼓励发行人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并继续指导投资者扩大有偿评级的适用范围。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主动评级,投资者支付的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扮演双重评级,多重评级和不同评级模型的交叉验证的角色,并指导市场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具有良好的评分质量和较高的辨别力。

(十一)自律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以评级质量和投资者为中心的市场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市场评价,增加评价的公开性和评价结果的利用,充分发挥作用。用投资者的声音来促进市场声誉机制的作用和优胜劣汰在评级行业中的作用。

  4.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二)降低对外评级的监管要求,适时调整监管政策,调整可投资债券各类基金的水平门槛,削弱债券保证公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力量返回给市场。 投资者应合理,审慎地运用信用评级结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信用评级所需的资料,不得干扰信用评级决策,不影响信用评级业务的独立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不予配合,不能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中止或终止评级,并向社会公开。 信用营销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参与营销活动时,不得扰乱或阻碍评级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稳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开放,促进有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 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地方信用评级机构根据自身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评级业务。

  5.严格监督和管理信用评级机构,加大处罚力度

(十五)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共同制定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加强监管协调和业务检查,违法处罚,准入退出等信息共享,加强监管有效性并防止监管套利。 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信用”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检查和全过程操作的合规性,并特别注意跟踪评级滞后,大范围调整水平,信用评级机构变更后升级等情况。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员,例如等级竞争,买卖评级,转移或接受非法收益,故意干扰评级独立性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负责人:DF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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