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计划修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压缩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

概括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rocedures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ompacting the “gatekeeper” responsibilities of securities intermediaries]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巩固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应当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计划修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以下简称《发证程序条例》),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3月26日报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巩固了“守门人”的地位。证券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责任,防止证券中介机构机构怀疑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场风险将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计划修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改三个方面

《发证程序条例》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签字人的监督。 建议将《发证程序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由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如果中止审查,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由该机构准备并发布的中止审查申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要求提交审查报告,并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出具的文件没有明确的审查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其次,为了提高证券中介机构的审查工作质量,避免“审阅”审查工作,明确审查者的法律责任,《许可程序条例》拟在第52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款规定进行审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负责,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审核意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遵守《证券法》第182条,第184条和第213条的规定。”

第三,为减少对不涉及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许可程序条例》打算在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增加以下内容:为申请人准备和签发涉及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遣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已经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案件尚未结案,案件涉及的行为与向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一行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除非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精神或此案涉及的行为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实施“零容忍”要求

根据《许可程序规定》的起草指示,为统一各种证券中介机构的联动机制政策,减少对未涉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证券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许可程序条例》。

一方面,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并被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将不接受或中止其发行的类似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审查。 另一方面,建立恢复复审机制,中止复审,复审后可以按照规定恢复复审项目,并对复审中的行政许可对申请项目的影响由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减少。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力量,对2018年修订的《许可程序条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论证。行政许可确实在加强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节省监管资源,防止市场风险,有效阻止证券中介机构违法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 违反法规在奖励优势和限制劣势以及净化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已得到大多数市场实体和投资者的认可。 同时,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要求,将降低资本市场“看门人”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 ,并将严格打击资本市场的非法活动,以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 有必要适当修改和完善《许可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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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负责人: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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