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teDance的前雇员因贿赂超过一千万而被判处六年零三年的刑罚ByteDance

3月26日下午的新闻,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ByteDance先前对重大内部腐败案件的最终审判被击败。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主管高传凤因涉嫌以非国有雇员贿赂罪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二次判处有期徒刑,罪名是要求两名餐饮供应商三年共计1024.7万元。 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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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字节跳动的内部电子邮件通知前行政餐饮负责人高先生,自2017年以来,他多次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总额超过1000万元,并已由公共关系机构提起诉讼并被刑事起诉拘留强制措施。

以下是刑事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1)北京01完结106

原始的公诉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传峰,男,39岁(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出生地,研究生文化,北京字节舞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专家,注册住所,北京地区海淀。 他于2020年6月15日被拘留,并于同年7月23日因涉嫌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而被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区拘留所。

辩护人孙瑞涛,北京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高传峰犯有贿赂非国家官员罪的原告,并作出(2020)京0108刑初案的刑事判决。 .1851年2020年12月18日。原审中的被告人高传峰拒绝接受,并提起上诉。 该法院依法成立了合议庭。 复审文件后,对上诉人高传凤进行讯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相关证据,案情明确,决定不开庭审理。 审判现已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

被告人高传峰于2017年2月15日以餐饮专家的身份加入北京比德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比德腾公司),全职负责介绍,对接,日常监管,资金清算,公司餐饮供应商的结算。 合同续签和其他链接。 从同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高传峰利用上述职务向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市北京字节舞的餐饮供应商北京五伍物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告。和其他地方。 北京邦人健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明和法人代表,要求上述公司在上述资金清算和续签中共计102.47万元。

被告人高传峰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高传峰的亲戚代其返还赃款800万元,现冻结在北京银行6210 3000 1985 9872中。

以上事实包括被告高传峰的供述,经法院盘问和确认,证人董,张,明的证词,劳动合同,招商银行的电子流量数据,冻结通知书财产,案件的处理过程和情况说明该案件中的身份信息和其他证据得到确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高传峰作为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获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了非国有雇员的贿赂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传峰犯罪后自愿投案,如实供认并自首。 他的家人协助他归还了大部分赃款,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较轻的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高传峰犯有以下不当行为:国家工作受贿罪被判处七年徒刑。 二,向被告高传峰追讨违法所得10,247,000元。 (该案件冻结的北京62103000 19859872的银行帐户中的金额转换为上述金额。)

上诉人高传凤之所以提出上诉,是因为原判过于沉重。

上诉人高传峰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高传峰已投降,其亲属在二审期间自愿退还了剩余的赃款,要求二审法院给予他较轻的刑罚,并建议他作案。被判处五年徒刑。

在二审中,上诉人高传凤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第二审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与第一审确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一审判决中使用的证据经审查后发现,证据的收集和交叉审查符合法律程序,可以证明所确定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高传凤的亲属代其返还人民币224.7万元,目前已被拘留。

该法院认为,上诉人高传峰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他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金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高传凤的投降,他的家人在一审中协助他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并在二审中代表他退还了剩余的赃款。 目前,案件中的所有赃款均已退还,因此,可依法一审判决,将其重新归还。 轻刑。 关于辩护人要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亲属在二审期间归还剩余赃款的情况,应酌情采纳法院对上诉人轻罪的意见。 一审法院根据高传凤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高传凤的亲属可以代他们归还剩余的赃款,并可以从轻处罚,该法院依法修改了判决。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6条)第12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61款,第64条。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2)项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1851年刑事判决主要部分的第一和第二项,即:1.被告人高传峰犯有以国家贿赂罪。雇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从被告高传峰那里追回非法收入10,247,000元。 (将冻结在该案件中的北京62103000 1985 9872的银行帐户中的金额转换为上述金额。)

2.被告人高传峰犯有接受非本国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监禁期应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于在判决执行之前被拘留的人,拘留日将等于刑期的一天,即从6月15日开始, 2020年至2026年6月14日。)

(三)依法没收,扣留,冻结的人民币10,247,000元。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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