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故意“撤资”可能成为历史上的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经纪人|登记制度|宣言_新浪科技_新浪网


原标题:IPO故意“取消”可能成为历史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更加充分地准备改革条件,促进这项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 在谈到注册制度的改革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惠满在最近的中国发展论坛圆桌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

登记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工程。 自2019年成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注册制度以来,以前的传统A股IPO阈值(例如业绩损失,红筹结构,VIE结构和有区别的投票权)已被打破,不再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 在登记制度改革的带动下,中国证监会也调整了再融资,兼并重组政策,进一步优化了交易结算和减持股份制,发布并实施了新的退市规定。

然而,尽管改革继续深化,但也暴露出许多市场担忧。 面对频繁的现场检查,打算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撤回了IPO申请材料,并且IPO的排队也开始变得拥挤。 市场尚未就注册审查和信件披露的程度得出结论。

“易建联主席最近对IPO市场上最具争议的话题做出了回应。在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预计国内全面注册制度改革将继续处于稳定的推进时期。” 北京一位资深投资银行家表示。

IPO不允许“撤回一次”

根据Wind的数据,自2021年初以来,已有77家公司终止了IPO,并且大多数公司自愿撤回了IPO申请材料。 其中,有92%的公司打算在注册系统下上市,其中43%来自创业板,28家来自科技创新局。

券商投资银行认为,促使相关公司撤回其上市申请材料的主要原因是加强了现场检查和监督。 “目前,现场检查没有问题。” 一家大型国内经纪公司的一位投资银行家表示。

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创业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从内容的角度来看,新规定阐明了启动公司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程序和后续处理,并进行了归类为窗口指导的现场检查。过去有规则要遵循。 随后,中国证监会迅速发布了最新一批对首次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抽查,共有20家公司“中奖”。 其中,有16家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材料,撤回率高达80%。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市场撤回申请材料的现象,易慧曼直言不讳地说:“并不是这些公司有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由于欺诈性帐户而撤回了。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保荐人的资金不足。练习质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中介机构尚不具备与注册制度相匹配的理想,组织和能力,并且仍在“穿新鞋,走旧路”。

“为什么公司和中介机构在遇到现场检查后立即开始考虑撤回材料。一方面,公司的质量和工作文件无法经受住考验,另一方面,当前的系统也为我们保留了余地。实质性的撤资。” 上述资深投资银行人士指出。 根据《初始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将不受监督。

“从经纪投资银行的角度来看,从发行人撤回申请材料仅意味着该项目不能在短期内上市。重新编写和修改手稿以重新申报,保荐和包销费用仍然可以但是,如果问题没有解决,主管将发出警告信或更严重的后果,至少一年的个人奖金将消失。” 上述大型券商投资银行人员表示。

但是,从最近的监管声明来看,IPO材料被“撤回”的现象可能已成为过去。

易慧满明确指出,将对“冲破疾病障碍”的公司予以严肃对待,绝不会“撤资”。 最近,一些地方证券监管局在咨询和监督工作会议上也表示,他们不接受咨询机构在对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后自愿分发材料,或者如果在现场检查期间发现问题,则他们不愿意这样做。会以不同的方式对待相关的赞助商。

此外,据上述大型券商投资银行人员介绍,该交易所还向券商投资银行表达了对退出IPO项目的担忧。 “对于某些典型情况,交易所表示,即使材料被撤回,他们也将进行现场检查。”

“为改革条件做更充分的准备”

易慧满除了回应IPO市场大量撤回申请材料的现象外,还指出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已从批准制转向登记制。

“过去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发行人的上市“可批准性”,即获得批准;现在应该是确保发行人的“可投资性”,即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目标。对“网守”的要求实际上更高。” 易慧说得很充分。

但是,从业内人士的角度来看,在IPO审核机制中,仍需要优化中介机构从“可批准性”到“可投资性”的过渡。

“批准是IPO的首要任务,几乎不批准零收益。当然,批准是最重要的事情。” 高级投资银行家王继跃指出,当前的A股市场也缺乏发行失败的案例。 “没有发行压力。投资者不为可投资性支付费用,那么为什么要在发行过程中投资成本以提高可投资性呢?”

此外,在王继跃看来,当前的IPO审查过于关注合规的真实性,这导致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在财务验证和股东渗透率验证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 投资者并不关心招股说明书的广泛内容,因此需要提高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 “审查没有关注可投资性,投资者也没有关注招股说明书。中介机构将可投资性放在首位是不现实的。”

因此,王继跃认为,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从强调“可批准性”到“可投资性”的转变不能依靠其自发动机。 相反,监管部门应在上市审查过程中增加“可投资性”审查指标,加快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建设,迫使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的可投资性。 最后,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严厉惩罚在实践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并将对真实性和合规性的预审核转移给中介机构的内部自律。

“监管机构现在提出,注册制度绝对不是放宽审计要求。但是对于投资银行家,审计要求需要进一步阐明。现在,’勤勉尽责’已成为惩罚投资银行的灵丹妙药。 ” 将来,在注册制度下对新股的审核标准将需要进一步调整。

正如易惠满所说,注册制度的改革是新事物。 “关于注册制度的内涵和扩展,市场各方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消除虚假事实,维护事实,增进共识,并确保改革的稳定和深远。” 除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刚刚获得批准的“十四五”规划外,明确指出,各方也都在“全面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市场。 改革稳步进行。

(作者:曼音乐编辑: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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