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股东增加到三类

原标题: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股东增加到三类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19日报道,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投资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的支持系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正案》保险《关于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澄清了保险集团公司和外国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在修改《实施规则》之前,保险公司外国政党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 修正后,可以投资股票的外国股东增加了三类。

防止监督套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实施细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履行开放承诺。二是坚持国内外投资始终如一的原则,使中外保险机构能够按照相同的规则开展业务,努力建立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三是坚持防范财务风险,重视现有保险监督该系统保持有效的融合,对类似机构遵循基本相同的访问规则,并防止监管套利

修复之前外国保险公司外国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股票的外国股东人数增加为三类,分别是外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和其他海外金融机构。保证外国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的唯一或主要外国股东应为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允许合格的多元化实体持有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份可以丰富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东种类和资金来源,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规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 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集团公司在监管实践上的差异,《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必须符合相关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了保持中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成为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东,应适用《保险公司权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外国金融机构。

改善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

修改后的“实施规则”删除了合资企业人寿保险公司对外资比例的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关于如何把握适用标准,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银监会在初期就发布文件,取消对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比例的限制。 成绩,保持系统的一致性。 根据《条例》,外资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作为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和海外金融机构的股东,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的中国股东,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以下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改善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更换保险公司股东,拟受让方或继承人是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遵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是完善国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中国保险公司的股东。 如果成立了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参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股东资格和申请材料的有关规定。 三是抓好系统融合。 制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原则和规定,做好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衔接。

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修订的“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职位。 同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体系建设,坚决维护无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保险健康发展将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负责人: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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