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_东方财富

原标题:5700万美元的罚款!该公司参与了A股重大财务欺诈案,

已上市公司金融欺诈带来的连锁反应仍在继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以及禁止进入市场的决定后,审计组织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该部门也被处以大笔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更新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郑中珠江公司未在康美药业的审计中进行尽职调查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判,并对广东正中珠江公司进行了调查。 。会计公司(特将合伙)责令改正,没收营业收入1425万元,罚款4275万元; 对杨文伟,张静丽,苏创胜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对刘庆处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杨文伟,张静丽和刘庆属于康美药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签署,苏闯被提升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年度审计的项目经理。

图像

图片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珠江有许多非法事实

  收取三年审计服务费14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显示,珠江三角洲有许多非法事实:

首先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年度报告夸大了收入,货币虚假记录,例如资金。 珠江三角洲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了审计服务。 正中珠江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和2018年4月24日发布了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财务报表的标准和无保留财务报表。审计意见; 2019年4月28日,珠江三角洲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发表了有保留意见。 经调查,上述正中珠江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度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为杨文伟,张静丽,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为430万元。 2017年度审计项目签署的注册会计师为杨文伟,张静丽,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为495万元; 2018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执业会计师为杨文伟,刘青,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500万元。

其次,在2016年和2017年的年度报告审计中,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杰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该系统(以下简称捷科系统)是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康美药业用于会计处理的信息系统。审核员了解了康美药业的捷科系统后,没有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没有分析差异的原因和影响,也没有执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三是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具体来说,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阶段在内,某些审计手稿存在缺陷; 货币和资本主体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营业收入受试者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第四,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包括: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一些审计手稿存在缺陷; 货币账户和资本账户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账户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2017年,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都面临欺诈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珠江在风险识别和评估阶段发现了一些结论是不正确的; 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没有严格执行欺诈欺诈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程序违反了诚信原则,未能做到银行,当期付款一致保持有效控制,未能保持应有的专业怀疑,未能执行进一步的审核程序以消除疑问,导致无法获得足够和适当的审核证据,甚至项目经理与康美药业财务人员合作来拦截确认函并使用伪造的访问记录为审计证据的行为。 最终,正中珠江发布的《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项目经理苏创胜严重违反了独立性要求,中珠江没有对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实施的内部质量控制也违反了《质量控制标准第5101号-审计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公司,其他保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实施质量控制”,第35条,第38条和第47条。

第五,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2018年,康美药业的营业收入存在欺诈风险。 中药材贸易是当期营业收入的异常重要组成部分。 正中珠江公司分别对其进行了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现有的欺诈风险。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中忠珠江认为结论在风险识别和评估阶段是错误的。 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没有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没有保持应有的专业怀疑,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能获得足够,适当的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制药有限公司发布的2018年财务报表包含有保留意见,未对营业收入事项发表有保留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审核标准第1231号-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第27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在对康美药业2016、2017和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正中珠江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 1-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要求,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足和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和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并出具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这种行为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不认真执行职责,出示和出具的文件包含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即属于第173条的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

  康美药业的故事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对2018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18财务报告发表了20余项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告

在20多个公告中,其中一个标题为“关于会计错误《更正公告》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的会计差错进行了详细阐述,在通过自查后,决定重述2017年财务报告:其中,2017年财务报告中的货币资金为299.44亿元元,营业收入大。 总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总计76.62亿元。

随后,交易所继续向该公司发出查询和监督函,说明该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在这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疑问,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为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于2019年5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了康美药业的调查进展。 2018年底,中国证监会发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被怀疑涉嫌虚假陈述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立即展开调查,当天晚上,康美药业对公司股票交易和公司股票发出其他风险警告。暂停内容丰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ST康美2018年股东会上,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向股东致歉,并表示“对不起”。 他承认,公司的快速发展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快取得调查结果。

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对康美药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令,并决定责令康美药业进行更正,给予警告和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对21名负责人处以9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禁止6名主要责任人使用10年以内的证券市场。 有关中介机构正在对涉嫌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和审判。 同时,中国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活动移交给司法机关。

证监会重申,信息公开系统它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企业忽视法律法规,实施金融诈骗等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不良行为,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严重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这方面,中国证监会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责任,全面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诚信记录等责任制来打击财务。欺诈和其他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负责人:DF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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