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证券公司股东的门槛? 信息公开防止“热点”飞入寻常百姓的家中
新民晚报(记者连建明)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该《决定》和配套规定以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别于2021年4月18日和5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新规定降低了对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资格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此次修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热点”和“不忠行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 修订内容包括改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异议声明制度,细化临时报告的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监督和执法。
为了贯彻于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精简行政管理和下放权力,加强对证券公司股权的监管,增强监管效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法》。 “关于修正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多元化趋势,将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从“股东”中剔除。持有超过25%的证券公司或持有超过5%的证券公司”。“最大股东权益”已调整为“持有超过5%证券公司股权的股东”。第二个是适当降低对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资格要求,取消对大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并将大股东的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施新的《证券法》,调整与证券登记资本变更有关的审批事项 s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变更股权的5%以上。 第四是规范新问题,为新情况留出空间。 包括禁止与证券公司的股权有关的“赌博协议”,改进将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并阐明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上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而不由其控制的例外情况。超过50%; 在股份转让系统上上市的证券公司的股东,如果其持股量少于5%,则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添加简洁,清晰,易于理解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完善自愿披露,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公开义务的范围等; 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异议制度。 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不同意见的监事,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和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 第三是完善对临时报告的要求,补充和改进重大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应加快披露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时间,并澄清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意识到发生此类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将触发披露义务;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的能力。根据内幕人士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发布信息; 第五,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树立滥用异议声明制度的法律责任。
编辑: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