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持股险企达到100%!新版外国险企管理细则发布可入股外方股东增加为这三类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外资持股险企可达100%!新版外汇险企管理细则发布可入股外方股东增加为这三类

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正在加快!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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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

  《决定》坚决达成共识对外开放要求,并遵循内部一致原则,重视加强风险管控,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的市场营商环境。《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修改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国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国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国股比的附加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国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多多样化。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为遵守《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汇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国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取消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持股比例限制

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保持中外汇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豁免”,如何把握适用标准?

银保监会会负责人解释,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两国寿险公司的外汇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汇股比的规定,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这些制度做出以下三方面的补充完善:

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是完善的内部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明确的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成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可参照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资质和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

三是做好制度衔接。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确认原则规定,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做好衔接。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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