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股东增加为三类

原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股东增加到三种类型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中国银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人保险公司外国政党股东仅限国外保险公司。修改后,您可以投资外国政党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国外保险外国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的支持体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正案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澄清了保险集团公司向海外金融机构投资外国保险公司访问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实施细则》的修订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履行开放承诺,促进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的形成。二是坚持一贯的国内外投资原则,使中外合作保险机构可以按照相同的规则开展业务,并努力建立公平的竞争市场三是坚持防范财务风险,重视现有保险监督该系统保持有效的融合,对类似机构遵循基本相同的访问规则,并防止监督套利

关于外资机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上述负责人说:修正案之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 修订后,可以投资股票的外国股东人数增加了三类,分别是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其他海外金融机构。

同时,对于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唯一或主要外国股东为外资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集团公司。 允许合格的多元化实体持有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份可以丰富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东种类和资金来源,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修改后的“实施规则”删除了合资企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受到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上述负责人“三分之一”指出,在初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取消对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比例的限制。 向外界开放的结果,保持了系统的一致性。 根据《条例》,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东,对其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作为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和海外金融机构的股东,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的中国股东,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上述负责人还强调,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行。职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欢迎和支持更多合格的海外机构参与保险向外界开放,共同构筑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 同时,根据中国国情,根据国际经验,我们将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体系建设,坚决维护无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保险业的稳定和长期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金融业。

(来源:中新经纬)

(负责人:DF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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