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公司正面临退市,而清理资本市场的步伐正在加快

原始标题:许多公司正面临退市,并且清理资本市场的步伐正在加快

概括

[Many companies are facing delisting and the pace of clearing the capital market is accelerating]上海和深圳的上市公司退市的频率在增加。 在过去的几个交易日中,* ST康德,* ST秋林和* ST长城等许多公司已进入退市渠道。 此外,* ST航通也已主动申请终止上市,并将于本周退市。 (证券时报)

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的频率在加快。在过去的几个交易日中,* ST康德* ST秋林* ST长城另外,等待许多公司进入退市渠道,* ST航通它还自愿申请终止上市,并将于本周被除名。

在全面推进登记制度的过程中,顺利进行“出口实施除牌规则已成为市场共识。 许多市场参与者指出,离开A股的公司数量的增加是不断优化和完善退市制度的结果。 可以预期,今年将继续加强除牌监督,以确保除牌改革的实施有效,并且除牌公司的数量将继续增加。

  进入除名渠道企业明显增加

自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 A股新的退市规则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 ST Narujo* ST宜生,* ST Jinyu,* ST Tianxia,* ST Gangtai,* ST长城共有6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遭受“面值退市”。

具体来说,* ST Gangtai首先启动了除名程序。 由于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因此该公司于2021年1月7日进入退市合并期。退市合并期于2月24日结束,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 3月3日交换。

与* ST Jinyu,* ST Tianxia,* ST长城等待。 同时,* ST宜生* ST Narujo将由于连续20个交易日关闭价格低于人民币摘牌时的价格为1元。 他们之中,* ST宜生从2021年2月23日起暂停* ST Narujo从2021年2月25日起暂停交易。

除“面值退市”外,财务失败也是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 * ST工信于3月6日发布公告根据该公司在2018年底和2019年底的连续两年净资产负数,截至2020年底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中准集团净资产-59.77亿元会计公司2020年财务部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报告发布了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的上市。 根据公告,从3月15日开始,* ST公信将进入除牌合并期。

也有一些因财务失败而退市的公司* ST秋林。这家成立于1900年的百货公司在3月11日发布了一条公告,指出该公司表现连续三年失利,并且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中发布了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根据公告,* ST秋林进入退市合并期的股票的开始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预计的最终交易日期是2021年4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些公司仍在因涉嫌违规而受到调查,根据* ST长城和* ST Yisheng的公告,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和2020年4月24日收到了该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公司进行调查。

  * ST康德但是,由于财务欺诈,2015年至2018年的更正期财务报表连续四年展示净利如果结果是否定的,则涉及严重的非法退市情况(即在扣除罚金确定的欺诈金额之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标准),并且退市程序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交换。

此外,有两家公司正在积极退市,其中之一是营口港的吸收合并,终止了上市; 另一个是* ST航通主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撤回交易,并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终止交易后转行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上市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

这与对退市规范化的强有力监督有关。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新的退市规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交易指标,规范和重大违规的退市标准。 加大对财务舞弊,信访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促进退市正常化,迫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

  中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书斌说,新的退市规定简化了退市程序,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 引入“面值退市”和其他国际成熟经验使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并使“不良货币”独立于市场。严格执行新的退市规定将有助于对我国的市场产生积极影响资本市场与指导现金周转输入具有发展前景的市场实体。

  “撤退”

  也“退缩稳定”

建立规范的除牌机制需要采取补充性政策,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必须“撤回”并“稳定撤回”。

* ST康德关于退市问题,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指出,中国证监会积极支持* ST康德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联合诉讼,适用模式判决机制,普通代表诉讼和特别代表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及时提起证券纠纷专项代表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的法律服务。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阐明了证券集体诉讼,其主要特征是“明示撤回和隐含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发布《关于证券争议代表诉讼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详述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确立了有效,透明,方便和低成本审判的原则。 整体分为普通代表诉讼的传统参与制和申报撤回制度。 特别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了代表诉讼中的各种重要操作程序,例如案件登记,初审,代表选拔,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判和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大,执行和分配等。上市明确规定了普遍关心的集中管辖权,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和撤回,保险代理机构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解决了特殊代表诉讼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并提供了解决方案。有力的保证。 真正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 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和程序利益,加强对人民法院的实质性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和制约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颁布司法解释将有助于促进证券纠纷代表诉讼制度的实践,并有利于投资者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

“集体诉讼有利于一小部分受害投资者获得公正和有效的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应该加快秩序。回购,实行证券纠纷代表诉讼制度,加强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的保护,激活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和刑事责任信用制裁,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市改革的顺利进行。

(来源:《证券时报》)

(负责人:DF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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