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关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最高法律将在接下来的三类诉讼中最终敲定

原标题: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最高法》已经定稿,未来将有三类诉讼在这里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3月16日表示服务并维护国家财政管理该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会经审议通过,它将于3月16日生效。

《条例》具有三个突出的亮点:

到海外公司破坏领土投资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关的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走向全国中小企业分享列出的传输系统的“选定层”企业有关的有价证券争议由北京金融法院对各个地区进行集中管辖;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讼行政执法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关于《条例》中与“新三局”有关的七个关键问题,以及涉及外国公司损害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将一一回答记者的提问。 回应。

  方面1:充分体现确保国家财务管理中心建设的职能定位方式

记者问:“我们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对海外公司损害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具体情况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2条,北京金融法院海外上市损害国内投资者证券合法权益的国内公司和海外公司,期货争议及其他海外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发生的金融纠纷,损害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跨地区集中管辖。 “负责人回答。

该负责人指出,该条款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该条款于去年进行了修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损害国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命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期货法》(草案)正在修订中,商业银行法律(草案)还规定了我国类似的域外规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金融法院对上述案件的集中管辖权,有利于促进新《证券法》域外效力的实施,完善司法规则在我国金融法治中的域外适用。

  方面2:有两个条款与“新三板”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两项规定与“新三板”有关。

第二民事司负责人指出,《条例》第三条规定,与“新三板”选定层级上的上市公司证券纠纷有关的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应当实行集中管辖。北京金融法院。 此举凸显了北京金融法院的民族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判决标准,以公平有效的方式审理此类案件。

第四条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System Co.,Ltd.是证券的被告或第三方交易大厅与监管职能有关的一审金融,民商事和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上述负责人表示,北京市金融法院将与选定公司有关的证券纠纷的管辖权集中在“新三局”上,并在北京市金融法院及其管辖范围内组成“新三局”。上海市金融法院。科技创新局“协调对应关系。

  方面3:实现针对财务管理部门的诉讼和非诉讼执行行为集中审查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北京市管辖范围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一银行二委员会一局”以及其他国家财务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授权因履行金融监督职责引发的一审财务行政纠纷,由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

到目前为止,所有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行政纠纷已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这使北京金融法院的行政审判处于一个高起点。

同时,“第十条规定,国家财务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讼行政执法案件,由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 本文反映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和定位。 亮点之一。” 第二最高法院和民事庭负责人说。

负责人表示,第十条规定,原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财务管理部门的非诉讼行政执法案件,将由北京市金融法院升格为北京市法院,实现诉讼和非诉讼。 -针对财务管理部门的诉讼强制执行措施。 所有的评论都是集中的。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兑换财务行政部门,国务院行政部门等财政管理部门对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所施加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及时履行的,他们需要进入人民法院非诉讼执行程序。 因此,本文明确指出,北京金融法院应负责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充分体现了北京金融法院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职能定位。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负责人: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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