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跳跃令”的责任_东方财富

原标题:民法典:“跳跃令”的责任(律师信箱)

律师

前段时间,我和丈夫分别委托了两个中介人A和B。公司,公司A向我推荐了一所房子,而公司B也向我丈夫推荐了同一所房子。 最终,我们通过公司B购买了房屋。公司A发现后,说我“跳过订单”并要求我按合同支付中介费。 我应该支付这笔费用吗?

山西读者童女士

汤女士:

你所说的“跳过”行为,是中介合同纠纷领域中一种特别常见的纠纷。 我国的法律以前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民法典》专门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第965条明确规定,“客户是接受中介服务以后,如果您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体服务绕过中介而直接签订合同,则应向中介支付报酬。 “因此,中介机构要求其客户支付报酬,这必须满足某些先决条件。

什么是“跳过”

“跳跃命令”,也称为“跳跃中介”,通常发生在房地产经纪人交易中,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住房提供,房屋展示,促销的义务。交易但是,客户“跳过”中介人,直接与对方就其提供的住房签订合同,或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并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跳跃命令”行为的构成要素

委托人绕过中介,直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这不一定构成“跳过”。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中介合同已生效,中介已按约定向客户提供服务

在实践中,客户和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不同的,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房屋买卖服务合同以及房屋检查确认书或房屋检查协议。 因此,不可能仅通过合同名称来判断它是否属于中间合同关系。 如果合同的内容实质上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给客户的,则为确定订立合同和媒体服务的机会,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后,中介机构必须向客户实际履行合同报告签约机会和提供媒体服务的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住房信息,介绍客户并房产权中介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中介人见面,展示房屋,协助当事方之间的谈判等权利的源泉,并且客户已经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2.委托人客观地执行了“跳变”中介人的行为

客户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后,会跳过中介机构,直接与第三方签定合同,或通过另一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签定合同。

3.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体服务

中介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最终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客户构成“跳过”并应支付中介费用的关键。

并非所有在中介上“跳跃”的动作都构成“跳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客户对中介人行为的“跳跃”并不一定构成“跳跃顺序”。 例如,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以下情况:

1.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实际上并不提供中介服务,客户跳过中介直接与第三方交易,中介无权要求客户支付报酬。

2.客户自己通过各种渠道查询有关住房的信息,中介提供的信息与客户已经查询的信息重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确定中介服务和最终合同的签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客户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他确实确实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查询了相关信息。

3.相同的房屋信息可能会在多个中介机构中列出来出售。 客户可以通过多个中介机构了解住房信息,也可以同时委托多个中介机构,这时有必要确定该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用于最终签订合同,以及是否有多个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客户是基于满意的服务最后,由于付款程度,中间人报酬等因素,我选择了其中之一。尽管它绕过了其他中间人,但它是委托人的消耗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当然,客户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最终合同主要由最终选择的中介提供的服务使用。

如果您可以证明最终购买的商品主要是基于B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需向A公司付款。但是,如果A公司可以证明您首先从A公司获得了房屋信息,然后告诉Company乙的信息,然后“跳”甲公司,然后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您支付报酬。 关于薪酬金额,需要考虑履行甲公司合同义务的程度来确定。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负责人: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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