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150万元“贷款”没有被银行偿还,而是被告上了法庭。 银行被判负全部责任。 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老人的150万“贷款”没有偿还,该银行被银行起诉。 结果,该银行被判负全部责任。 发生了什么?

最近,中国判决书网宣布了一个有点“怪异”的贷款纠纷案。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名叫李某文的69岁男子是交通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贷款150万元,证据显示双方确实签署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它确实借钱了。 但是最终,法院在第一审和第二审中均作出判决银行“全责”,老人不用还一分钱

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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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没用过贷款

时间可以追溯到2012年8月30日,当时交通银行签署“个人循环贷款合同银行向李某文提供了150万元的个人循环贷款,贷款期限为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涨5%。同时,双方签署了“最高抵押合同“李某文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所房屋中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最高的抵押贷款保证交通银行获得“住房其他权利证明”。

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的银行帐户发放了150万元的贷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期间,李某文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因此,该银行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李的声明。

在审判期间交通银行要求:李某文还款贷款本金150万元; 李某文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按照“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实际结清欠款之日归还利息,罚款利息和罚款利息。复利,暂定截至2018年6月6日为746,753.83元,依此类推。

但是,对于交通银行李不同意他的还款要求。

根据李某文的说法,在贷款处理过程中,只有房地产证是真实的。所有其他贷款信息是交通银行客户于茂森经理进行了伪造在其中,于慕根伪造了老人的6个签名,伪造了丈夫曾某明的签名,并伪造了职位证明材料等

此外,于茂根故意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申请个人贷款时,夫妻必须在特殊的银行房间签署合同,并且必须保留监视视频和音频记录,假装向银行申请贷款。交通银行,并直接联系了欺诈者王某琴。 联系贷款和还款事宜,并将贷款存入其父亲刘某江的账户,该父亲由假的供应商和例行贷款罪犯刘某江(李某不知道或不知道)掌握。

李鹏说,他没有使用过贷款,也没有还清贷款。 交通银行向刘某江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

  伪造了多个文档签名

法院认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最大抵押合同”分享在《人民宣言》和《房屋共有人抵押协议宣言》中,有“曾母明”的签名。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发布的司法鉴定观点书中,鉴定结论是:上面“ Zeng Mouming”的笔迹与Zeng Mouming提供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个人

同时,经法院审查,“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信用业务委托转让确认书”中指定的收款人为刘某江。 同时发现,交通银行于2012年9月4日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了150万元的贷款,然后将150万元转入了刘某江的账户。

根据判决书,按《北京家具销售合同“和《附加协议》,由北京写意空间家具商务中心委托公司负责人刘某江从李某文的家具中收取余款150万元,并称刘某江的银行账户与“提款申请书”相符。交通银行以此证明李某文同意交通银行将贷款贷记到刘某江的账户中

然而,李在《附加协议》中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后被认定为伪造。 根据北京法源法医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发布的法医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附加协议”中“李默文”的笔迹与李默文提供的样本笔迹并非同一人。

警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这一点。

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审前大队民警与余木根进行了会谈,并出示了“讯问笔录”。

笔录中,余某根表示,他只见过李某文一次,目的是亲自签收。 “有些文件必须由借款人签署。我必须看到借款人并签署必须由借款人签署的文件。” 同时,他承认:“除李某文的签字外,“提款申请书”,“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由我行人员填写。

他坦言:“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是借贷人刘某南给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证明,结婚证明的正本和复印件等。” ,“刘某男告诉我,所有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我在工作之前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客户获得了一张空白的盖章收入证明,他们保证如果是真的,我会为他们填写。 关于如何获得上述文件的问题,他说他“不清楚”。

此外,于茂ouch在批准贷款时,根据刘某男的说法,填写了王某琴的电话号码,而不是李某文。

为此,2017年9月30日,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监管局发布了《来访来函》,指出:针对于茂森及其支行未能严格执行面对面采访制度,未能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等问题,该局已将支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暂停六个月,并责令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对李某循环贷款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2015年2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向余某根转账邮政,通知批评并记录处罚。

Yu Mouchen于2015年从交通银行辞职。

  银行要求被拒绝

由于伪造了多份贷款文件,一审法院裁定,根据交通银行提交的现有证据,很难确定李先生已经做出了授权交通银行将150万元贷款汇至刘某江的账户,这意味着交通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文已就150万元贷款的发行途径达成协议。

所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提供贷款的合同义务尚未完成,李某文无需偿还向交通银行提供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于某根在处理本案贷款业务方面存在重大过失。 交通银行自身的人员管理不善,教育程度不足,贷款审批和风险核查部门均存在问题。 既然交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失效了,它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院裁定,交通银行的所有索赔均被驳回。

但是,交通银行拒绝接受,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银行的上诉请求均未成立,应予以拒绝; 一审判决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负责人:DF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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