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盈业投资总经理洪国英收到警告信,代表客户存入非法理财行为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洪国英发出警告信的措施的决定。
经调查,洪国英担任厦门盈业投资有限管理公司合法代表,总经理,执行董事在此期间,有一项手术其他投资代表客户的证券账户财务管理违规行为。 休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予以发布。向洪国英发出警告信,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完整性文件中。
根据数据,厦门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7月18日,注册地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区贝尔里154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是曾凯,洪国英是唯一的代表。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相关规定:
《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人产权从业者他们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私募资金保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雇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督会谈,发出警告信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洪国英发出警告信的措施的决定
洪国英:
经调查,您担任厦门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期间,有其他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在运作财务管理违规行为。
作为盈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您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并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措施”)。 第四条第二款。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对您发出警告信,并将有关信息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您应该从课程中学习,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您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主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 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不会停止。
厦门证监局
2021年3月10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负责人:DF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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