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收购远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五十万元,构成经营者集中度的非法实施|声明|反托拉斯|经营者_新浪科技


原标题:腾讯收购远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构成集中实施违法行为

DoNews,3月12日(天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10项在互联网领域非法实施运营商集中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源交的股权构成了尚未被宣布为非法执行的经营者的集中。 但是,它没有消除或限制竞争的作用,腾讯被罚款5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规定,2018年11月29日,腾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腾讯交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署了《圆岛指导进行一轮股权认购。 根据协议,腾讯以16.52亿元认购本轮融资中发行的83.33%的股份。 交易后,腾讯持有远道股份15.41%的股份。 同日,远道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此案构成未依法宣布为非法实施的商业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收购元郊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评估得出结论,经营者的集中不会产生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处罚决定》规定,2018年11月,腾讯通过与原教子公司签署F轮股权认购协议,认购了本次教科书中本轮融资发行的83.33%的股份,并取得了原教子公司的控制权。 《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集中。

2017年,腾讯的全球营业额为(略),而中国的营业额为(略); 圆拓的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省略),均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度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报告标准为应报告的标准。

《刑罚决定》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举报标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前进,如果他们不集中精力,他们就不会实行。” 。 2018年11月29日,远道指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未向我局报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了未依法宣告违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与法律。

《刑罚决定》规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经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集中经营,在规定期限内出售股份或资产,并在规定期限内转让业务。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集中状态,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 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调查和评估结论,该机构决定对腾讯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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