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于2021年3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已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应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以确保那些热爱国家和香港的人统治香港。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为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和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第2、14、14和1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以下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要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一国两制”,“香港人民治港”的原则,高度自治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定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域的宪法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香港人民治港”,有效地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效率,保护永久居民的选举权和选举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2.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设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并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由商业,金融,专业,基层,劳动和宗教界,立法者,区域组织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香港有关国家组织的成员。 它由五个部门(包括代表部门)的1,500名成员组成。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必须由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并且上述五个部门中的每一个不少于15名成员。 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的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首席执行官指定人,而首席执行官指定人必须得到选举委员会所有成员的多数支持。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有90名成员。 他们分别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职能团体选举和地区直接选举选出。
5.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健全和完善有关的资格审查制度和机制,确保候选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地方法律。
6.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形成方法”。以及根据本决定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表决程序的方法”。
7.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根据本决定和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方法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建方式和投票程序”,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地方法律进行了修订,并依法组织和规范有关选举活动。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就中央选举制度的安排和选举的组织等重要事项,立即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9.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