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基金法》以建立和完善长期基金持有机制的提案


原标题:关于修订《基金法》以建立和完善长期基金持有机制的提案

本报两届会议报道组吴晓璐,Wu Xiaolu

几天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刘新华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今年两次会议的提案涉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刘新华说,现行《基金法》的某些规定不能完全满足新的市场发展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 因此,就具体术语而言,建议对《基金法》进行以下三项修改:

一是扩大基金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公共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基金托管人为公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二是建立健全长期资金持有机制。 在《基金法》中增加了基金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秉承长期投资理念的声明,并明确规定公共基金经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坚持合理的长期投资。投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和遵守社会道德。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制度,并注意基金的长期投资绩效,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状况以及基金份额的利益。持有人。

第三,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制度。 建议在《基金法》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条:如果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可免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关于《基金法》的拟议修正案,刘新华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修订《基金法》有利于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 目前,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有限,难以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 我们应继续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探索允许基金借贷缓解流动性危机,扩大商业银行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途径,增强基金业的抵抗力。 资本市场发展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 同时,要巩固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控制实体的职责,重点规范信息披露,收费和其他投资业务及相关内部控制,明确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的职责。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组成管理内部约束,公共监督和外部专业机构的机制,可以避免盲目和滥用流动性管理工具并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修订《基金法》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基金持有机制。 建立长期的基金持有机制,不仅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稳定基金投资者期望的客观需要。 必须在基金从业者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基金经理的内部评估机制基于长期性,产品设计侧重于长期持有。 有必要促进基金股息的分配,以便投资者尽快获得收入。 同时,深化投资者教育,促进长期投资观念的形成。

最后,《基金法》的修订有利于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制度。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和权力,明确了“决定修改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权力。 实际上,由于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案例很多,但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费用比较高,组织难度大,因此修改以及调整基金合同冗长而效率低下。 因此,在因法律法规变化而修改《基金合同》的情况下,应明确免除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的要求,以使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的运作更加顺畅。高效的。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