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会主席王建军:先行和后继推进证券罚款和没收赔偿金的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王建军_新浪科技_Sina.com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会主席王建军:促进证券处罚和罚金没收的机制,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在新的《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11)的背景下,这些行为大大增加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并加强了问责制,高额的证券罚款和没收可能进一步削弱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 受损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适当赔偿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党委书记,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王建军建议,为进一步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确保长远健康发展对证券市场而言,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适应登记制度改革的证券罚没“先赔后罚”机制

王建军指出,近年来,我国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仅造成违法者付出了很高的代价,而且还使犯罪者在支付后丧失了民事赔偿能力。证券罚款和没收。 随着资本市场上全面问责法律网络的不断形成,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因支付证券罚款和没收财产而承担的民事赔偿民事责任将变得更加突出。 为了完成高质量的资本市场登记制度的改革,确保改革的稳定和深远,有必要深化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施,建立有价证券罚金和没收赔偿金。与注册制度改革兼容的机制,避免行政处罚。 争夺利润”,导致未能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

王建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中止尚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款和没收资金的存放,对已经缴纳的罚款和没收资金的财务转回。移交给国库等,从而可以有效地执行证券赔偿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 提出以下两个建议:

首先,修改预算法和国家财政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议分别在《预算法》第56条和《国家财政部条例》第14条中增加一个段落,“如果政府的罚款和没收的收入是依法用于民事责任的,则应将库房的储备金被暂停。 对已经支付给国库的款项,应予以冲销。”对上述规定的修正为在国库管理级别实施递延仓储和财政报销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支付前赔偿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 明确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合理的申请期限,以及相应的资金监督和分配,延期保管和资金回拨,以利于实际操作。

(作者:杨平编辑:吴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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