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建军:促进证券处罚机制和没收赔偿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党委书记,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王建军:促进证券罚款和罚金没收的机制,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党委书记,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王建军在今年的两次会议上提出了两项​​建议,着眼于当前资本市场体系的弊端。 二是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

贯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王建军说,我国的《证券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就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权的原则。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0条再次阐明了这一原则。

为了进一步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保证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实行补偿制度,建立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款和没收补偿机制。

王建军提出了两个建议:首先,修改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和《美国国库管理条例》第14条中增加一个段落:“如果依法将政府的罚款和没收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则应暂时推迟。 回调。”上述条款的修正为在仓库管理一级实施延迟仓储,财务回调和其他补偿(首先是罚款,然后是罚款)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有关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 明确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合理的申请期限,以及相应的资金监督和分配,延期保管和资金回拨,以利于实际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

王建军还提出了减轻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 王建军认为,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扣除公司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存在两个“失配”:一是会计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减税期间不匹配。 另一个是终止股权激励。 必须加快行使权利,以确认激励计划中涉及的剩余成本不可在税前扣除,这与经济行为基本不符。

“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激励机制下,企业和员工将齐心协力,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整体财富效应。社会。” 王建军说。

王建军提出了两个建议。 第一种是允许企业在奖励费用列出的期间内宣布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实施股权激励后,将对股权激励实施时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进行核对和支付,并返还少部分所得税。 加快实现上市公司税前扣除的时机,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缴纳现金流量的压力,有利于改善其纳税经验。

第二是取消会计待遇要求,即自愿终止股权激励仍然需要确认加速的执行费用,以免企业确认大笔费用。 要终止股权激励,有必要确认加速行权成本的会计处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上市公司任意终止股权激励,但对于因股价倒挂和其他情况而终止该激励的公司也是如此。尽快启动新的激励计划构成障碍。 在取消终止股权激励时,仍然需要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以减轻无法抵扣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成本负担,以便企业尽快启动新的激励计划。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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