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刘新华今年提出的建议,与“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司法保护”有关。 刘新华建议,进一步增加司法制度的供给,建立新的证券执法司法制度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深圳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增强金融审判权,提高司法专业水平。财务审判,创造一个更好的财务法律环境。
刘新华表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成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改革,为资本市场发行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经过八个多月的艰苦努力,首批科技创新局公司于2019年7月上市。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动创业板市场改革,试点创业板市场。注册制度,将于2020年8月正式实施。截至2021年2月,科技创新局的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32家,市值达3.5万亿元,在创业板的注册数量已达到86家,市值达1.2万亿元,有效支持了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和微型企业。 的发展。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上海和北京分别设立了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的实践有效提高了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为发展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为支持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提供制度的若干意见》。保护创业板市场和飞行员登记制度改革。” 两项意见的发表为实行注册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刘新华指出,当前,资本市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的,困难的,复杂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的资金,涉众也更多,不仅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 供给,建立新的证券执法司法制度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罚力度。
一种是在深圳建立金融法院。 目前,涉及在创业板登记系统上市的公司的涉及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人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集中管辖对于提高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创业板登记制度的深入改革,涉及关联上市公司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相关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具有广泛的特征,需要较高的审判力。 仅依靠集中管辖权就不能再将当前的新情况和趋势应用于金融案件审判。 建议充分利用ChiNext改革的机会,并借鉴上海和北京的做法,特别是作为参考。 上海金融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深圳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院,以增强金融审判的权力,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水平,创造更好的金融法律环境。
二是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建立了公安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互配合,相互配合的违法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果。 自2017年以来,已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000余起,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持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当前的资本市场仍然面临着大量违法案件,违法活动的多样化以及复杂的违法手段的挑战。 为此,建议依托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现行制度,进一步完善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工作机制政管理体制,加强一线证券犯罪侦查队伍建设,确保公安机关的证券安全。 调查部队专门从事证券和期货市场中的犯罪调查。
第三是改善与《证券法》有关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联系。 首先,建议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凝聚力规则。 《证券法》第220条规定了民事赔偿的优先权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优先执行民事赔偿,即当罪犯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罚款,罚款和非法收入时,将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刑法和证券法颁布后,罪犯的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大大增加。 实际上,在更多情况下,罪犯由于支付罚款和罚款而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规则,以确保有关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议澄清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支持安排。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建立了专门的代表诉讼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证券法》是实体法。 为了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并从程序法的角度阐明相关制度的法律地位。 第三,建议加强与行政和解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联系。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了证券管理和解制度。 该系统的核心是迅速解决案件并及时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但是,基于填补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其损失。 因此,在既有民事诉讼赔偿又有行政和解赔偿的情况下,建议司法机关要做好支持和有效衔接和解赔偿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