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定: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四部门规定: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意见》(法发〔2021〕9号)(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些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证券进行标记。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该仅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的,或者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进行的正式冻结进行续冻的,依或者或者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遵循本意见处理。

《意见》明确,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务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规模范围内进行冻结后,适当及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可售状态。

《意见》指出,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涉嫌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加入下,可以准许。

《意见》明确,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且变价款进入债务人资金账户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行变价款实现质押债权的,应予准许,但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记者提问:《意见》第三条规定协助机关诉讼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后,需要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请问,此处的“标记”和“冻结”是什么关系?股票被标记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之所以区分“标记”和“冻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制裁,在传统冻结方式下,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一般会尝试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这不仅存在超标的额度冻结的风险,而且在上市公司将这一情况进行揭示后引发的市场恐慌。首要,《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只要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即可。股票冻结后,任意部分质押库存证券解除质押的,协助机关即在系统中将其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直至满足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数量为止。

另外,为防止债务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擅自转移股票法规避免执行,人民法院也需要对质押股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协助机关在系统中对这些股票进行标记。 ,质权人任意处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冻结情况时,也可以全面,准确的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场主体更加清晰,准确的预期。综上,关于“标记”和“冻结”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冻结”是目的,“标记”是实现冻结这一目的的手段。

关于“标记”的效力,《意见》第三,六,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质权人可以申请自行变价,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其他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已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冻结的,协助机关按照轮候冻结进行。三是,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目的是防止实践中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对股票的质押,纠正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明显的出现。

有记者提问:《意见》规定质权人可以自行变价股票的首要和目的是什么?

上述负责人指出,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业绩,因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断转变的,法院将其冻结后,如果质权人不能遵循协议本身变价,而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错失变价良机而最终损害债务人和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另外,与其他财产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有公开的交易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一般也不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侵权案件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变价问题,而在传统冻结方式下,这一市场化运行规则将被中断。《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从而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综上,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既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押金提供便利条件。

有记者提问:如果案件债权人,债务人对于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我们高度关注对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权益保护问题,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论证。首先,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垂直,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债权人,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准许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质权人释放变价款时,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各地法院在具体适用的《意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救济权,依法公正保障,质权人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责任编辑:D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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