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立证券罚款和没收款项先受到处罚然后再受到处罚的机制,以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
本报两届记者组江南,常小玉,Jiang Nan,Chang Xiaoyu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王建军提出了两项建议。 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的建议。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民事优先权原则的实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建立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款和没收赔偿机制。” 。 王建军3月5日说。
我国自1998年颁布《证券法》以来,确立了证券赔偿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澄清了这一原则。 但是,由于支持系统不完善,该原则至今尚未实现。 为此,王建军提出了两个建议:
首先,修改《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和《国库管理条例》第14条中分别增加一个段落:“如果政府的罚款和没收收入是依法用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库房应暂停使用。 它已支付到国库中。 如果不是这样,则应予以撤销。”对上述规定的修正案为在财资管理一级实施补偿,罚款和罚款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延迟存储和财政逆转。
第二,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有关实行预付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 明确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合理的申请期限,以及相应的资金监督和分配,延期保管和资金回拨,以利于实际操作。
另外,王建军在《关于降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的建议》中提出。 首先,允许企业在列出激励费用的期间内宣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 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应予以清算和支付,所得税应退还。 第二是取消会计待遇要求,即自愿终止股权激励仍然需要确认加速的执行费用,以免企业确认大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