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和其他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明确了:按比例冻结质押股票可以使质押者自行改变股票价格

原标题:《最高法》和其他四个部门联合明确发布文件:按比例冻结质押股票,允许质押者自行更改股票价格

“中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冻结名单公司保证股票职位观点“(以下简称“意见”)是最近发布的,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这四个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对“意见”的提问。

  《意见》明确了保证新的股票冻结方法允许质押者更改要抵押的股票价格债权。 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意见》允许质押人通过改变股票价格来实现质押债权,这不仅有助于质押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可以质押者兑现质押后,由随后的人民法院执行。质押库存已释放,以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意见》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冻结超额配额库存问题,二是质权人面临司法冻结,质权权利不到位的风险。 《意见》保护质押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资本市场稳定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部门制定的新冻结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了诚信观念和文明实施观念,依法保护了当事方和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为股市健康有序发展。

  新的冻结方法遵循比例原则

近年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股票已质押给其他人,执行法院通常会尽可能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实现质押债权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偿还索赔,并且有冻结超额金额的风险。 同时,质押物被司法系统冻结后,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改变质押物的价格,不利于实现其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中诚信和文明执行观念的意见》(以下简称“诚信和文明执行意见”)第七条。 2019年12月,提议建立一种新的冻结质押股票的方法。 想法。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结算公司等部门的反复研究,新的冻结方式的技术实现途径,最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

  一是要加强诚信观念和文明实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相称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债权人在债权同时的同时,应尽可能减少对债务人和质押人的不利影响,并应尽可能减少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二是服务确保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发布期间,一方面努力解决了质押股票冻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股票质押市场化的操作规则和相关规定。行政监督规则。

  第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鉴于目前过度抵押质押股票,冻结存货披露不充分以及质押者无法自行改变价格的做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已根据这些意见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解决方案。所有各方。

  第四是依法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已作抵押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改变价格,以实现质押债权。 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以一定方式进行价格变动。

  最大限度地减少实施措施的影响

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允许质押人改变股票价格以实现质押债权的原因是,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不断波动,另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不断波动。法院冻结它,如果质权人不能根据协议改变价格,不仅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最终将损害案件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错过了改变价格的机会。

另一方面,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并进行公开交易。价格,在质权人的监督下卖出在一般情况下,股票不存在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财产以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冻结质押股票的价格变动方法尽可能恢复为市场导向的操作规则,并尽量减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措施对认捐的影响。股市影响。

因此,允许质权人自行转换股票以实现质押的债权,不仅可以帮助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还为以后的人民法院在清算后执行已解除质押的股票提供了便利。质权人已经实现了质押债权的解除。

  如果您反对自我改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刘俊海说,《意见》具有相对可操作性。 例如,该案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允许质押者自己改变价格。行为如果您有反对避免质权人故意行动的异议,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方认为执行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执行。 因此,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同意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更改价格,则他们可能会提出异议。 其次,人民法院向被质押人出示变更款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关于该案分配方案的异议的司法解释程序进行处理。

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地方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救济权,并依法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和质权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负责人: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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