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3月4日的消息,财政部和其他三个部门最近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的“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岛上的海关业务,海南自贸港已注册并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外,禁止进口个人使用的生产设备免税,国家法规禁止进口产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贸港自用零关税生产设备清单”中所列的设备,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耗税。
全文
关于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7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市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实施《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的“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1.在岛上通关和操作之前,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拥有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但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不免税,国家法规禁止进口的产品以及《海南保税港负面清单》所列设备除外。本公告所附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此外,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通知中提及的生产设备为手指底座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验维护,物流入库,医疗服务,文化体育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84、85和90章中家用电器和设备零件,组件,配件和组件以外的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和附件所涉行业的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决定;行业以及信息化等导师该部门将与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一道,确定,动态调整并致函海口海关。
4.见“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零关税生产设备清单”。 清单的内容由财政部提供,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贸港的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5.“进口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外国商人投资不免税进口的物品产品目录“也”国内投资“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暂时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的“零关税”政策。 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企业和上述三个目录中的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六,为便于实施,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将与有关部门分别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和设备零部件,零部件,配件及零部件的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仅限于符合政策要求在海南自贸港使用的海南自贸港企业;接受海关监管。 因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的,应当取得海关的批准,并在转让前完成有关手续。 其中,转移到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单位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并按规定征收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自行进口“零关税”生产设备并自愿缴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可以报关当时申请。
九,海南省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及时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零关税”政策。全省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信息。 有关企业和“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信息。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来源:中国证券网)
(负责人:DF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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