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建立了许多开创性的制度| 长江保护法-财经新闻


原标题:建立多种开拓性制度《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长江保护法》率先提出“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等制度

每次记者李科玉

2021年3月1日,是我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标志性日子。 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生效。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整个流域的生态保护专项法律,它不仅赋予了长江以崭新的生命,而且为我国保护流域开辟了新途径。

关于《长江保护法》立法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安标表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坚持生态建设的战略定位。优先发展和绿色发展,突出了共同保护与不发展的基本要求。 通过制定更高的保护标准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对景观,森林,田野,湖泊和草丛的全面保护,恢复系统,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的可视化中国地图,杨静绘制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的可视化中国地图,杨静绘制

建立一些开拓性的系统

在《长江保护法》全文中,可以发现每一个条款都是关键。 为了解决长江的生态“病”和长江治理的“老问题”,制定了合法的“建设计划”。

一段时间以来,长江流域某些地区的人们与自然争夺水源,生态流量难以保证。 出现了河流和湖泊生态系统萎缩和退化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长江保护法》在中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体系。

《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用水纳入年度水务调度计划。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保证江河湖泊基本生态需水量,确保枯水期和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水量水位,保证水质平衡”的四个目标。长江口咸淡水的变化”。

由于近年来长江生态的恶化,“长江中没有鱼”在社会上也是一种相对直观的体验。 如何通过法治保护珍贵的长江鱼类资源?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国家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的渔业管理。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完全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的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大湖,长江口的指定区域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被完全禁止生产天然渔业资源。 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一道,加强了长江流域捕鱼禁令的执行,并认真开展了捕鱼工作。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例如电鱼,有毒鱼和油炸鱼。

这项重要的条款进入法律,也为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长江禁渔十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多重政治影响是困扰我国流域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长江保护法》开创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解决方案。 《长江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对长江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全面协调,审议保护长江的主要政策和重大计划。江,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并负责长江流域的保护。按照职责分工。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长江流域的总体协调机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有望彻底打破多元管理的壁垒。 。

黄河保护立法正在进行中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仅仅是个开始。 如何正确执行和贯彻执行这一法律,真正打起保护长江的“大棋局”,是全国所有部门和长江流域各省市面临的最重要问题。

2月25日,《长江保护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林平指出,有必要对磷和其他工业污水的过量排放,越境水污染和其他地表水污染以及农业非农业用水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加强司法处罚。点源,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要确保“清水河向东流”。

2月23日,生态环境部法规标准司司长别涛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生态环境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首先尝试,努力发展重点行业的绿色发展和面源污染。 防控,生态保护与恢复三个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长江保护的新成果被用于促进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可以预见,在借鉴《长江保护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将出台更多的流域保护法,以保护具有法律障碍的中国主要河流。

实际上,在今年2月23日举行的关于实施《长江保护法》的特别记者招待会上,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与资源委员会法案办公室一级检查员王凤春指出,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个流域特别法。 ,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在内的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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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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