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民族语言学校使用国家汇编的教科书通常是一项活动,旨在执行《宪法》和法律,促进民族通用语言并保护少数族裔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法》等法律是一致的。” 自治区人大代表,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阿拉·坦仓说。
他解释说,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规定,所有族裔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以及维护或改革自己的习俗和习惯的自由。 这是人民的权利。 同时,还规定国家推广国语普通话。 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
Alatangcang本人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成长。 他精通国家标准语言的教学和蒙古语交流。 他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 从长期的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两者并不矛盾。
“《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所有族裔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它促进了国家使用普通话和标准化汉字的使用,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公民学习。彼此之间,但它并不免除履行其他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据说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法规定的义务仍然必须履行,更不用说排除了。” 阿拉塘藏说,必须研究和发展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美丽,美丽的美丽,以及相同的美丽。 ,世界是和谐的。
他说,自治区目前有40%的基础教育教师接受了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培训。 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双语学生担任教学职务后,既可以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又可以教授全国通用的口语和书面语言。 此外,他们也是少数民族。 他们了解少数民族儿童的可接受性和教育规则。 能教得很好。 (内蒙古日报记者张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