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转移至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精选级企业应符合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定位和首次公开招股条件| 库存|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_新浪科技_Sina.com


原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入选科技创新委员会的部分二线企业应符合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定位和首次公开招股条件

本报记者张欣

为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上市的公司转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关于上市转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安排股份制和挂牌制度,规范公司向科技创新的转让。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公司挂牌转让办法》。中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月26日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试行)(以下简称“转让和上市办法”)。

畅通无阻的转移机制,形成发展错位,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党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的具体措施之一。 “十四五”期间的资本市场。 这一比例对支持高质量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总体指导下,实施了《上市转让指导意见》,并组织制定了《上市转让办法》。 选择级别上市的业务逻辑,无需发行股票,设计简单有效的转让要求和程序,并做好系统与监管的联系。

一是弄清转移条件。 按照市场定位,根据转让公司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的实际情况,很明显,转让公司向科技创新委员会的转让应符合科学技术局的立场。科技创新委员会,并满足科技创新委员会(包括合资企业)的IPO和上市要求。 法规,股东数量,累计交易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和财务指标等。转让公司的范围是已在国家中小企业选择层中上市的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已有一年以上,没有选择层转让的情况。

二是优化审核流程。 由于挂牌转让是股票交易场所的一种变化,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且转让公司已经接受了持续的监督并且具有规范的运营基础,因此转让挂牌的审查期限从3个减少首次公开募股的期限为2个月。 提高审计效率。 明确规定转让清单审查的主要链接,例如申请接受,审查查询和审议决定,以及申请文件和转让清单赞助安排,以阐明市场期望。 结合注册发行和上市的审计规则和惯例,审计体系应整合在一起,并应强调转让公司,保荐人和其他实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是抓好系统融合。 一种是转让清单程序的融合。 上交所批准的上市转让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转让公司应当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并申请上市,发行。在科学和技术创新委员会上买卖股票。 上市和持续监督的有关程序,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技术创新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个是股票销售限制的联系。 根据《关于转让股票的指导意见》,显然,转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减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果持有,则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核心技术人员和非营利性公司的销售限制和减持安排应与初始上市公司一致。 第三是交易系统的融合。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转让公司在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是其股票在国家股票转让系统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其他交易安排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的规定。

下一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进一步完善转让挂牌的各种支持体系,促进转让挂牌的顺利实施,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性和覆盖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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