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数字冒险”窃“格斗之王”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60万元人民币

原标题:二审判决! “数字冒险”窃“格斗之王”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6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上海知识财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天津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逸曲公司)和上海玉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盟公司)版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在争端上诉案件中,维持一审判决,并责令玉萌立即停止所涉游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伊曲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60万元。

“拳皇98 Ultimate Battle OL”(以下简称“拳皇”)是一家日本公司授权,这是由国内公司开发的动作卡手机游戏。 2015年5月,益曲公司被批准为“格斗之王”游戏软件版权拥有者。 2017年5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发布和运营该游戏,涉嫌侵权游戏“数字冒险”是玉盟开发的一款游戏软件。 2017年,该游戏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注册,玉梦是该软件的权利持有人。

艺曲公司认为,《拳皇》是一部类似电影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雨盟公司开发的“数字冒险”在游戏规则描述,规则界面功能部分结构设计,角色属性技能值设置等方面与“拳皇”游戏非常相似。这是一种全面的窃,并且它的行为是侵权的。 沂蒙公司“斗士之王”游戏的版权。玉蒙作为益曲公司的竞争对手,以益曲公司而闻名产品“战士之王”的gi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愿书责令玉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000万元。

于梦认为,游戏规则设计属于观念范畴,涉及的游戏规则设计和观念既不是《拳皇》游戏的原创作品,也不是游戏的原创作品,因此逸曲公司没有此想法的专有权使用权。在手机游戏在业界,基本游戏规则设计的同质性很普遍,并且制作了《拳皇》和《数字冒险》两款游戏成本它相对较低,不能与前辈设计的基本游戏规则分开。主题在艺术设计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因此,从版权法的意义上看,两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之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拳皇》游戏整体上不能构成连续的画面,缺乏电影情节的表现,也不能构成流派的电影作品。 “拳皇”游戏用户界面,游戏规则描述文章和新手指南尚未形成原始表达。但是,游戏规则的结构和设计是游戏的核心要素。 玉盟公司的窃不利于一曲公司的情报。劳工结果,违反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责令玉梦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伊曲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60万元,并驳回伊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仪曲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电影作品,至少应满足连续动态图像和一定故事情节的两个条件。 “格斗之王”中涉及的游戏画面大多缺乏连续性,无法显示运动画面中人物或物体的感知,也没有相应的情节或故事情节,因此不构成连续的动态画面电影般的作品。 通常,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本规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如果当事人声称游戏设计是一件作品,则应证明要求保护的游戏设计属于特定规则,并且是原创性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该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益曲公司主张的20种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是原创的,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玉梦在设计上明显抄袭游戏规则,这导致了相关市场损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周到的上海)

(负责人:DF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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