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妻子离婚领取5万家务赔偿专家称法律承认家务的价值

原标题:全职妻子因离婚而获得5万家务补偿。 专家称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认可

引发“全职妻子离婚并获得5万元家政赔偿”案上市热门讨论。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裁定了离婚和家务劳动赔偿案。 一审法院在裁定两人离婚的基础上,判给该男子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同时考虑到该名女子照顾孩子和照顾家务的负担。

中国法律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池俊泰律师该所律师杨小林表示,判决反映了家务劳动的法律方面。劳工高度认可价值。 关于本案5万元的家政补偿金是否合理,杨小林认为,补偿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官酌情决定的五万元赔偿金额不低,否则对方将不具有实际表现。无论判刑有多高,判刑都将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的意义是什么?

  -专家:从法律的角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案件中提到的“家务补偿”是什么? 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杨晓林介绍说,所谓“家务劳动报酬”,是指离婚后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所享有的经济补偿权的规定。 “这本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可以使家庭的经济状况得到提高。在离婚时,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享受补偿的一方是女性。”

本案中对家务劳动报酬的判决依据的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

《民法》第1088条规定,一个配偶负责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并协助另一配偶。职位如果您有更多的义务,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赔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杨晓林介绍说,《民法》实施之前实际上已经有相关规定,他介绍说,根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家务主要由妇女承担。社会实际上,已经添加了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制度,但前提是财产系统。

“从表面上看,这项规定不仅侧重于性别平等,而且侧重于保护妇女。但是,实际上,采用单独财产制度的夫妇人数很少,导致离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不现实,这是事实。基本上是一个“僵尸条款”。“杨小林说,他已经有十多年没有遇到任何将这一条款应用于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律师业务的案件了。案子

《民法》废除了对家务劳动和劳动报酬分开的财产制度的限制。 “《民法》打破了家政补偿财产制度的限制,并从法律的高度确认了家政的价值。” 杨小林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配偶对家务进行更多投资,他不仅享有离婚时分享其配偶共同财产的权利,而且还可以要求家务获得额外赔偿。 “这加强了在家庭中进行更多投资的一方的权益。保护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部分。”

  5万元赔偿金太少了吗?

  -专家:赔偿金额不低,过高可能会导致判决失败

该案一审判决5万元家务劳动赔偿的考虑是什么?

杨晓林介绍说,对于赔偿额,法院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时间,家务劳动的能量,家务劳动的效率,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当事方的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个人工作的选择,和收入能力机会成本影响。

此外,另一方是否获得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和预期财产利益也是要考虑的因素。期间在此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等。

杨晓林说,根据公开资料,此案涉及双方在结婚期间没有太多共同财产的情况。 由于证据不足,王女士的某些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但是,王女士承担了抚养孩子的更多义务。 适用《民法》本条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杨小林回应互联网上“ 5万元赔偿金太少”的声音时说,这种质疑的观点是相对单方面的。 他说,本案的判决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共同财产少,收入水平较低的前提下,由法官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为5万元。不低,否则对方没有实际执行能力,无论句子多高,句子都会失败。”

他介绍说,赔偿金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确定的,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中提取,不得在扣除前用于扣除经济补偿金。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5万元的赔偿金是在双方共同财产实际分割的前提下单独设定的赔偿额,而不是离婚时获得的全部财产。”

他说:“北京房山区法院的这一案子将为其他法院的家庭审判带来巨大的好处。为了更好地促进在家庭审判中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杨小林说。

(来源:新京报)

(负责人: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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