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合作机构的信托公司还必须参考互联网贷款规则的执行情况。 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涉及合作机构,信托公司也必须参考实施,互联网贷款规则将如何影响?

在2020年7月之后”商业银行互联网实施《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互联网贷款将再次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2月20日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对《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特别是在加强独立风险控制要求的同时,银行合作社发行的共同出资贷款的出资比例(单笔贷款中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和跨区域业务发展等,并提出具体的监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统一监管标准,避免套利,同时推广相信公司为加强对相关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通知》还将信托公司包括在适用范围之内,阐明信托公司应参考《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业内许多人告诉《大河金融立方》记者,信托公司的消费者金融业务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合伙人对单笔贷款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发布本《通知》之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述《互联网贷款办法》。 《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内涵和范围,并对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信贷审批规定;合同诸如签名之类的核心风险控制链接应为商业银行自主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的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入风险匹配和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自《办法》发布以来,在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监管部门还发现,各机构的实施效果和整改工作存在差异,特别是在核心风险控制环节的独立实施和合作社管理的加强方面存在差异。 一些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存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通知》是在《办法》的前提下完善的。在风险控制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主体的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风险控制环节,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 贷款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业务

在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方面,《通知》明确了三个红线:1.加强对出资比例的管理。 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为互联网贷款提供资金的,应当严格执行出资比例范围管理的要求,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加强合作社的集中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社共同出资互联网贷款的,应当与单个合伙人(包括其他合伙人)合作相关方)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3.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发行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贷款余额的50%。

此外,《通知》还明确,严格控制跨区域经营。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应当为地方服务。客户,请勿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非有形营业网点和业务主要是在线开展的,但符合银监会其他要求的除外。

  限制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投资提高杠杆

金融技术专家苏小瑞向大河金融立方记者分析,《办法》出台后,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了实质性监管,但在过去六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去年,一些互联网平台不正确的金融营销和促销方式引起了争议。审慎监管原则上,为《暂行办法》的内容制定更完整的规则可以有效地抑制互联网贷款的快速增长。

在苏小瑞看来,《通知》对商业银行有直接影响。 它对商业银行的集中度,跨区域运营和核心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要求。 它间接连接到Internet平台。 与合作机构共同资助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伙人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实际上,这可以限制Internet平台的业务运营,以通过小规模投资来提高杠杆率。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的许多部分均反映了“统一监管标准并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或者“即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为互联网贷款提供资金时,单笔贷款符合去年网上小额贷款新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方合伙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苏小瑞认为,制度监督与业务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是体现在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实施机构监督,同时对机构业务经营和交易实施全面监督。

关于这次拟议的区域限制,苏小瑞认为,地方法人跨地区经营的风险防范是去年以来的一项。职位关键是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一些公司银行帮助互联网渠道迅速扩展业务规模,包括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订金,存在潜在风险,可能会导致风险溢出。此“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确法人的业务范围,并指导当地法人商业银行坚持发展定位

实际上,去年颁布的《办法》对《通知》中提到的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配额指标都有要求。 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每个公司的标准不同,因此无法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以前的《办法》已经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的限额管理和集中管理的要求。 但实际上,各家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单个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都失败了,为进一步确立审慎的经营定位,促进银行有效执行监管要求并不断改善他们的信用关于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详细规定了集中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 这项详细的规定不仅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当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特别提到信托公司是指实施消费金融业务或受影响最大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提到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对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总体而言,信托公司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其中一部分业务是也在相关合作机构的帮助下进行。 为了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促进信托公司根据“平等对待同类企业和实体”的原则,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通知》明确了信托公司应参考并执行《办法》和《通知》。 有关规定。

一家信托公司的一位人士告诉《大河金融立方》记者,《通知》将主要影响消费者金融业务,特别是对消费者金融业务的影响。互联网公司联合贷款将大大增加合作伙伴的初期资本投资。 但是,信托公司现在更多的是贷款援助模式,这次监管政策的总体影响很小。

“我认为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不会太大。这首先只会影响到信托公司的消费者金融业务,在消费者金融业务中,许多信托公司也通过贷款机构来这样做。交易结构基本上,它不会受到“通知”的影响。 但是该文件的意图很明确。 这是为了提高合作机构对互联网贷款的财务实力要求,降低合作机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杠杆率。 华东地区的一位信托人说。

友谊信托研究员于智在接受大河金融立方记者采访时说,对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影响仍然相对较大,尤其是三个量化指标。 这三个指标如下:首先,合作伙伴机构在单笔贷款中出资超过30%。 这限制了合作机构的资格和财务实力。 其次,由单个合伙人发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信托公司本身的资本实力将影响业务规模。 第三,与合作伙伴机构联合发行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贷款余额的50%。信托业您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但是消费金融业务的规模不应太大,并且影响可能不大。

(来源:大河金融立方)

(负责人:DF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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