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的员工过年回家,拒绝带电脑上班。 法院认定该单位非法

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的小张因在春节期间拒绝带计算机回家而被开除。 经劳动仲裁,小张获得赔偿19.4万元,公司拒绝受理。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非法的,应向职工赔偿19.4万元。 该公司对此提出上诉,后来被拒绝。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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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在2019年春节之前,该公司告诉他将计算机带回家过年,理由是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紧急服务。 令公司更加不满意的是,张小春在春节期间休了27天的假期,在此期间他拒绝联系并上演了“失去联系”。 小张认为,春节长假期间,他必须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而法定假期为27天,包括春节长假期间为11天,外加12天假和2个周末。

双方在午休时间的决定上也分歧很大。 该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午休时间为12:30至13:00,而小张的半年午休时间为11:30。 对此,小张说,公司没有按照员工手册执行实际的工作时间表。

此外,该公司声称小张恶意地拖延了工作任务。 在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第二天早上9点到达客户的公司,但张推迟到中午。 小张解释说,收到通知后他下班了。 在征得客户的同意后,他首先回到公司取回计算机,这造成了迟到。

审判后,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重点是原告提出的三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关于春节期间拒绝携带计算机的问题,确实存在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处理的情况。 原告的要求并不恰当,但被告正在休假,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劳力,因此其拒绝携带计算机并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这个27天的假期也是由于适当的程序和程序,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失去联系”状态。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关于被告的三项侵权行为没有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主张,并且原告基于上述理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被驳回。原告的主张。

该案的原审法官认为,无论是小团队还是大公司,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团队氛围是良好发展的基础。 雇主作为管理者,应对工人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和善意。 如果您盲目地使用公司内部法规中的规章制度要求工人始终“做正确的事”,甚至动demand动用驱逐员工的“武器”,那必然会导致一定数量的内部摩擦。 毕竟,在真诚合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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