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规定,提高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声誉风险的重要性,并被纳入监管等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声誉和品牌是黄金的标志。
如何保持这个黄金信号? 在牛年的第一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定将于自发行。
与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和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南》相比,新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有了更高的认识,管理更加细化。和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规定,所谓的声誉风险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者,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负面评估,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并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它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影响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对银保机构声誉造成明显损害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办法》中提到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我国合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
一位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总结了以下六点:
-
协调银行和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要求;
-
首次阐明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四个重要原则:“预期,匹配,全面覆盖和有效性”;
-
强调对党的政治建设的领导,具有较高的地位;
-
职责划分和问责制处罚更加详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得到明确界定;
-
更重要的是,声誉风险已包括在内部审计和监管评级范围内;
-
消费者保护更为突出。
阐明声誉风险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新规定,银保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前瞻性原则。 银保机构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预防和控制来源,定期审查声誉风险管理和潜在风险,以提高声誉风险管理的可预测性。
第二是匹配原理。 银保机构应当进行多层次,有区别的声誉风险管理,使其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是全面覆盖的原则。 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有业务线,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涵盖所有部门,职务,人员和产品,涵盖决策,实施和监督的所有管理环节;还应提防三方合作机构可能造成的声誉风险,不利于该机构,并充分考虑了其他内部和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第四是效力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对与处置机制,以确保迅速响应,协调响应,有效处理声誉事件,及时修复受损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四个原则与声誉风险管理息息相关,具有指导意义,并抓住了声誉风险的核心,而这在过去是无法实现的。
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在政治职位上,声誉风险管理也已提高到更高的位置。
新规定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持党的政治建设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指导,管理大局,确保执行,整合党的领导中的领导作用。进入声誉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
建立以民间资本或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党组织的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紧密结合党的领导和声誉风险管理,实现同一方向,相互促进的目标。
新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健全的组织和责任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结构以及相互联系且有效的运营机制。
在对个人的责任方面,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位的。负责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 董事会应听取有关声誉事件的特别报告,这些声誉事件会给机构和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巨大的市场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表现和尽职调查,并将有关信息纳入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信誉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件的信誉风险应对计划和处置计划,并安排和促进声誉事件的处置。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品牌部门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新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或指定部门作为其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资源。
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部署,指导和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执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协调组织监督报告,调查评估等工作。 ,应对和处理声誉风险,制定和实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过去,上述职责通常由品牌部门承担。 在明确声誉风险管理要求之后,品牌部门可能必须承担更大的声誉风险管理责任,并提高其维护公司声誉的重要性。
名誉风险无处不在。 新规定要求每个职能部门都拥有专职或兼职职位,以与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合作。 “其他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与部门有关的声誉风险预防和声誉事件处理决策。同时,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声誉风险管理职位,以加强沟通和协调与声誉风险管理部门一起加强声誉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与以前的声明不同,其他部门的人员可以从事兼职工作。
声誉风险管理是一项高度技术性和灵活性的工作。 新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审查其他业务领域,业务和宣传策略与声誉事件的相关性,以防止声誉事件或次要风险升级。 评估可能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控制利益相关者损失的程度和范围; 积极统一地准备新闻报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例如新闻稿,媒体宣传,声明和公告)回应社会关注。
包括内部审计和监管评级注意事项
金融业追求安全与稳定。 要成为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商店,声誉风险管理必须是正常的工作。 新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并定期审查和评估声誉风险管理的标准化和有效性。
在监管方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加强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进行持续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监督管理对话,现场检查,等,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态视为监管评级和市场准入考虑因素。
如果缺乏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系统,运行不畅,对机构或行业造成重大损失以及重大的市场波动,则该机构可能会受到监督和管理的讨论,在一定期限内下达更正命令,对纪律处分和其他监督措施,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施加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