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 |每经网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2-18 20:46:49

每经记者涂颖浩每经编辑易启江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责任”,从而导致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

此外,《解决方案》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缩小范围,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扩展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阶段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从事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银保监会延长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的贯彻彻头彻尾,切实防范信誉风险。”

首次杰出声誉风险管理四项重要原则

根据《办法》,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评估,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

一是前瞻性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主要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以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本质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是全覆盖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职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措施,同时应预防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部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适用对象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

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

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了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除另有责任外还要进一步细化,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重点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阶段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面对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特征,责任令限期改正,责任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从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实现了风险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接续,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将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预防机制,及时应对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这将有利于促进机构进一步减少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南》(银监发〔2009〕82号)和《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南》(保监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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