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宪章令令公布《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司法部,银保监会答记者问_规定

原标题:李克强宪章令令公布《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司法部,银保监会答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质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重点高度重视。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阻止制增量,取得积极绩效,但该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使用治病的方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架构,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妥善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法定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预防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导,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法律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条例》规定纠正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条例》制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政府令,公布《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质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预防措施和,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阻止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的成效,但规模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预防和纠正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足等问题。出台《条例》,采用治疗的方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架构,以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人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意义。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立法局财政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发现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有公众及早识别,自觉偏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为。

问:《条例》确定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联邦最高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防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测预防,各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面加强预防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抗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采取纠正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措施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预防和配合处置的措施,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变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临时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的非法集资的调查纠正措施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分配原则,采取纠正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调查措施,对各种风险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对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责任作了什么规定?

答:《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一是纠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督导,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预防和配合处置。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促成,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预防措施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军队或变相强制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 “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 《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的经验做法,明确除法,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内容的,重点关注,踩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及时发现和预防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什么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违法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行为,以及依法《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适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理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嫌疑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违规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测有哪些要求?

答:早预测,早防控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各个部门的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人群自治力量,不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监测预报;线下群防群治病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已连续多年制定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众多苗头性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的全国非法集资监测系统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监测预警机制,替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究判据,及时预警提示。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作用。群防群治是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措施,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能分工督导,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条例》规定的预防非法集资义务。

问:《条例》规定了一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纠正纠正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法定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嫌疑人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进行设立,变更或更换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最佳,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预防措施应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必须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可接受接受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逐步多地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同时,对未预先定义的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造成的损失。力度方面,遵循纠正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票据,责任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加大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处所集资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票据,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票据等。

问:为何要废止《取缔办法》?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目前《取缔办法》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的部分内容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大量明确的规定。 》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关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强制发行债务,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后,或同时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能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预防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取缔办法》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因此,《条例》施行时,《取缔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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