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发布“两个选择一”,“大数据绝望”,“搭售”等行为以加强监管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发布“选择之一”,“大数据捕获”,“绑架”等行为,欢迎加强监管

2月7日,国务院反托拉斯委员会开发并发布“关于平台经济域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和传统行业在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更加隐蔽,更容易达成轮辐协议,平台运营商可能会对平台运营商和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大数据怀疑杀死熟人,限制交易和拒绝交易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越强越强”的马修效应不断加剧的现象并不少见。

回应近年来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更加体现的“选择一个”大数据“和其他问题,《指南》做出了特殊规定,以澄清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标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详细说明了滥用行为市场主要的行为表现包括搭售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 同时,《指南》还具体列举了“可能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考虑该平台是否具有主导市场地位

《指南》对“两个选择”问题做出了特殊规定,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更多体现。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选择两者之一上市关于平台运营商的一般性声明,要求平台上的运营商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其他不合理的限制下运行。 《反垄断法》禁止运营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交易的对手方限制为仅与交易方或仅与指定的运营商进行交易。 因此,《反垄断法》规范“二选一”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关于运营商是否具有市场主导地位,《指南》是基于《反垄断法》并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商具有主导市场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市场份额以及相关的市场竞争,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务和技术条件,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等。

其中,就市场份额和相关的市场竞争条件而言,用于计算运营商市场份额的传统指标包括销售额和销量。 考虑到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指南》明确指出,运营商在计算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量,交易次数,活跃用户数,点击次数和使用时间等指标。

上述负责同志表示,鉴于经济原因,动态竞争特点,《指南》还明确考虑了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关于平台相关市场竞争的分析,《指南》阐明了诸如市场发展,现有竞争对手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的特征,平台差异的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对手,创新等因素。和技术变化。

“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此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互联网平台出现了不规则的竞争,一些平台提出了“二选一”的要求,剥夺了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指南》阐明,“选择两者之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交易。 “指南”表明,在可以被认为构成受限交易行为的因素中,平台运营商要求平台运营商在相互竞争的平台之间进行“两个选择”或其他行为。

同时,从惩罚措施和激励措施的角度来看,《指南》进一步完善了判断诸如“从二选一”之类的行为是否构成限制性交易的标准。一是平台运营商通过封锁,搜索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除额保证对货币等惩罚措施的实施限制,因为它们直接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通常被视为构成限制交易。

第二是平台运营商通过补贴,折扣,优惠待遇,交通资源支持等激励措施施加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它们对市场竞争有明显的排斥或限制作用,则也可以将其视为构成限制交易。

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详细说明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包括不公平的行为。价钱行为,如下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搭售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以促进各种类型的平台经济领域市场参与者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其中,差别待遇与备受批评的“大数据”有关。

上述负责同志表示,“大数据相识”是一个普遍的说法,公众使用大数据和算法来分析互联网平台上用户的“肖像”以收取不同的价格。 《反垄断法》禁止商业经营者滥用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具有相同条件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上施加差别待遇。

  该“指南”根据支付能力,消费偏好和支付能力,阐明了可以视为构成差别待遇的因素,包括基于大数据和平台经济领域算法的差别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实施。交易对手的使用习惯。 。

关于确定交易对方是否为“相同条件”,《指南》具体规定了平台在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方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人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不影响确定交易对手方的条件相同。 在实践中,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商具有主导市场地位,并对不同的消费者施加不同的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则可能构成区别对待行为。

《指南》还指出了经营者可能具有歧视性待遇的正当理由,包括根据交易对手的实际需要并根据合法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施不同的交易条件; 在合理期限内为新用户提供优惠活动; 基于平台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规则的随机交易; 可以证明该行为合理的其他原因。

出于可能的正当理由开放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还列举了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商进行低于成本的销售,拒绝交易,限制性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时可能存在的合理原因。滥用其主导市场地位。

根据不同类型行为的特征,“指南”特别列举了“可能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例如,“指南”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的正当理由,包括在合理的期限内吸引新用户,晋升活动等商业实践中的常见情况; 关于拒绝交易,“指南”阐明,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安全,并且交易的对方明确表示或实际上不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平台规则,可能构成正当理由。 关于捆绑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指南》指出,遵守合法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可能构成合法的原因。

在这方面,上述负责同志表示,考虑到商业行为的复杂性,除明确列举外,《指南》还规定了“其他可以证明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作为综合条款,并提出了合理的理由。 开放法规。 在实践中,如果运营商可以证明有关行为有正当理由,则不会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法实践中,经营者应提出有关“正当理由”,并提供证明这一点的证据。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负责人: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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