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影子股东”,沪深证券交易所惊喜股份,详细IPO股东信披露新规定

原标题:剑指“影子股东”,沪深证券交易所惊喜股份,详细IPO股东信披露新规定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记者姚军芳,刘辉​​)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回答了记者关于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准则实施情况的提问。 ,并详细说明了实施准则的具体措施和准则的适用范围。 等问题。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指引》,该指引适用于各行业发行和上市的审查。 该指引加强了对拟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是集中反映市场问题,例如股权持有,上市前的突击购买以及股价异常。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为落实科学技术创新局和创业板的发行和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执行该准则,并进行增量项目申报。 在接受新申请人时,它将着重于验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是否遵守准则。 实施相关事项,以及在申报前的12个月内新股东的禁售期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库存项目,交易所将对其进行分类和处理,并实现连接。 对于审查中的项目以及已经通过上市委员会审查但尚未注册的项目,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严格遵守准则和有关股东信息的补充披露。 执行验证。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统一询价标准,加大询价力度,着力于自然人股东和股票价格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显然是异常的。 进一步加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严格控制科技创新局和创业板公司的进入。

关于新股东股份的禁售安排和市场关注的准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该准则将从发行之日起实施,尽管在发行之日之前已经接受了该准则的公司不适用于锁定新股东的股份。 但是,仍然必须按照指导方针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发起人应当按照指导方针进行补充核查。

由于该准则延长了上市前确定股票行为的时间标准,而获得股票的方式包括增资,股份转让和股份转让,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新股东需要披露,核实和按照准则锁定股票。 此外,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手中取得股份的,必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以及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的锁定要求。 (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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