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小组指出,应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概要

[The research team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Bureau of the Central Bank pointed out that the supervision of large-scale Internet platforms should be strengthened]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小组在中央银行网站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并指出,监管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首要任务是综合利用各种监管方法。 。 渗透式监督的实现使其能够树立“负责任的财务”概念。 建议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服务充分纳入监管,并按照同一金融业务和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督。特别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度,并从长远来看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银行金融消费权利保护局的研究小组最近在中央银行的网站上发布了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全面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渗透式监管,树立“负责任的金融”理念。 建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金融服务依法充分纳入监管,并按照同一金融业务和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督。特别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度,并从长远来看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文章说,现阶段大型互联网平台上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一些顶级互联网平台在格式,信息收集,使用和营销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纠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进一步仔细检查和对待。

文章指出,首先是要敦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的金融”概念,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的主要责任。 在技​​术驱动型金融创新和促进数字金融包容性的背景下,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过度牟利行为,并特别注意将过多的债务诱惑到低净值国家。值得个人和由此带来的风险。

二是加强对消费者金融信息相关立法的保护和规范。管理产品简介元素”和其他财务工业标准引入和严格执行金融产品,以改善金融产品的提供和服务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标准化的,有效地纠正了金融消费者不愿冗长阅读的情况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

三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开产品特性,建议按照以下要求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的监管。对于金融业务或金融控股公司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对系统重要机构进行严格监督,防范系统性财务风险。宏观审慎监督和功能监督措施,通过访问信用系统,设置居民债务收入通过比率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同债务的风险。

四是强化大规模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托拉斯回顾。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识别的法律规范将使用算法实施价钱阴谋,虐待市场反托拉斯法规的范围包括以不当行为收集和控制不当数据。改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审查系统并建立合规性数字经济具有特征性的营业额标准,提高了与交易价格相关的标准,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而阻止了它们达到垄断目的。

五是提高财务水平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营销和宣传。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负责人: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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