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禁止“租赁贷款”分配不超过3个月的长期出租公寓租金


原标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禁止长期租赁公寓“租金贷款”提前收取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资料来源:观点房地产网

2月2日,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行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主要为北京的住宅租赁服务公司(长期租赁公寓)筹集了10个项目,涉及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报告,租金押金收取,租赁房屋装修以及纠纷调解。 从2021年3月1日开始,以前签署的合同将继续执行。

首先,长租公寓必须向该地区的房屋建设部门报告开业信息和雇员名单,以及合同信息(包括地点,面积,房间数量,价格以及双方)。租赁等)应在签订租赁或租赁房屋合同后的3天内提供。 )进入北京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备案。 没有报告或归档的长期出租公寓无法通过互联网发布房屋信息。

第二,长期租赁公寓单独出租他人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收取租金时,应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提前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应在收取和支付租金的周期上相匹配; 保证金应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保证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同时,长租公寓应当在合同终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保证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同期支付保证金利息。

第三,不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和其他机构将租户申请的“租赁贷款”资金分配给长期出租公寓; 北京支持专门的大型长期出租公寓,以依法拥有房屋并出租。 租用公寓可根据需要享受税收,财务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如果租赁房屋经过装修,则应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 长租公寓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收取装修费。

第五,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发布关于长期租赁公寓的投诉,调解长期租赁公寓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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